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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光环能: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无锡国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所属子公司无锡国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至创业板上市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华光环能”)拟将其控股子公司无锡国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子公司”、“国联环科”)分拆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上市”、“本次分拆”、“本次交易”),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分拆上市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分拆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是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是否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分拆后能否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国联环科是否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本次分拆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等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分拆上市符合《若干规定》

本次分拆符合《若干规定》对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的相关要求,具备可行性,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3年

华光环能于2003年7月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上市时简称“华光股份”),距今已满3年,符合“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3年”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根据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分别为3.13亿元、

4.06亿元、4.82亿元,符合“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规定。

根据国联环科的财务数据

,扣除按权益享有的国联环科归属于母公司普通

截至本核查意见公告日,国联环科上市审计工作尚未完成,本核查意见中涉及的国联环科主要财务数据等仅供投资者参考之用,相关数据与最终上市审计结果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股股东的净利润后,华光环能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累计为11.31亿元,不低于6亿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合计
一、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1、净利润60,344.4044,907.6541,933.42147,185.47
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48,180.9740,609.6931,308.26120,098.92
二、国联环科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1、净利润4,151.532,800.691,687.548,639.76
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5,107.672,836.441,698.289,642.39
三、公司享有国联环科的权益比例
权益比例78.52%65.00%65.00%
四、按权益享有国联环科净利润
1、净利润3,259.781,820.451,096.906,177.13
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4,010.541,843.691,103.886,958.11
五、扣除按权益享有的国联环科的净利润
1、净利润57,084.6243,087.2040,836.52141,008.34
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44,170.4338,766.0030,204.38113,140.81
最近3年华光环能扣除按权益享有国联环科的净利润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之和(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113,140.81
项目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净利润净资产
华光环能60,344.4048,180.97720,850.07
国联环科4,151.535,107.6726,956.83
享有国联环科权益比例78.52%78.52%78.52%
项目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净利润净资产
按权益享有国联环科净利润或净资产3,259.784,010.5421,166.50
占比5.40%8.32%2.94%

国联环科主营业务为污泥藻泥的环保运营及系统集成,不属于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公司。

(六)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10%;上市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30%

截至本核查意见公告日,国联环科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华光环能63,970,85258.44%
2长江生态18,667,60017.05%
3国发开元12,500,00011.42%
4三峡资本9,332,4008.53%
5宜美咨询5,000,0004.57%
合计数109,470,852100.00%
国联环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任职情况持有宜美咨询认缴出资额比例间接持有国联环科股权比例
陈志福董事、总经理8.00%0.37%
杨汉文副总经理4.90%0.22%
孟静燕副总经理4.90%0.22%
合计数17.80%0.81%

(七)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并说明: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1、本次分拆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

公司业务主要分为两大块,为环保综合服务、能源装备及服务。其中,环保综合服务主要分为环保装备的制造与销售、市政环保工程及EPC业务、污泥藻泥的环保运营及系统集成业务、垃圾处理的环保运营及系统集成业务、烟气治理的工程服务等。

能源装备及服务主要分为节能高效发电设备的生产与销售、电站工程与服务及地方热电运营服务。国联环科的主营业务为公司环保综合服务下污泥藻泥的环保运营及系统集成业务。

本次分拆后,公司(除国联环科及其控股子公司)将继续专注发展除国联环科主营业务之外的业务,进一步突出公司主业,增强独立性。

2、本次分拆后,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1)同业竞争

公司业务主要分为两大块,为环保综合服务、能源装备及服务。其中,环保综合服务主要分为环保装备的制造与销售、市政环保工程及EPC业务、污泥藻泥的环保运营及系统集成业务、垃圾处理的环保运营及系统集成业务、烟气治理的工程服务等。能源装备及服务主要分为节能高效发电设备的生产与销售、电站工程与服务及地方热电运营服务。

本次分拆所属子公司国联环科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公司环保综合服务下唯一污泥藻泥的环保运营及系统集成业务的运营载体。公司污泥藻泥的环保运营及系统集成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资质均属于国联环科,相关业务亦由国联环科完成。国联环科无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运营资产、运营能力及业务,国联环科与其他

业务板块之间保持着高度的业务独立性。

故公司与国联环科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形。本次分拆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关于同业竞争的要求。

①为避免本次分拆后的同业竞争情形,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无锡国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环科”)及其控股子公司系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范围内从事污泥藻泥的环保运营及系统集成业务的唯一平台。

2、本公司承诺,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在本公司作为国联环科控股股东期间,将尽一切合理努力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国联环科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国联环科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3、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若本公司及/或本公司控制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国联环科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国联环科,并尽力促成国联环科及/或其控股子公司获得该等商业机会。

如果本次分拆上市后,本公司及/或本公司控制企业与国联环科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本公司承诺在知悉相关情况后立即书面通知国联环科,并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及国联环科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尽一切合理努力措施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国联环科有权要求本公司进行协调并通过国联环科在合理期限内收购或本公司及/或公司控制企业对外出售等适当措施予以解决。

4、本公司保证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从事或参与从事损害国联环科及国联环科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利用从国联环科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了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任何第三方从事与国联环科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产生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

5、如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已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补偿予国联环科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国

联环科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自国联环科就本次分拆上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公司作为国联环科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②为避免本次分拆后的同业竞争情形,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国联环科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公司承诺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将继续从事污泥藻泥的环保运营及系统集成业务。

2、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本公司承诺于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亦不会从事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上述承诺自本函出具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本次分拆后,公司与国联环科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形,国联环科分拆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关于同业竞争的要求。

(2)关联交易

本次分拆国联环科上市后,公司仍将保持对国联环科的控制权,国联环科仍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不会因本次分拆国联环科上市而发生变化。

2018年至2020年及2021年上半年,国联环科与公司及公司关联方存在关联交易情况。

国联环科对公司及公司关联方的关联采购主要包括完成处理后污泥的焚烧、能源(主要包括蒸汽、水电)的采购、办公场地及厂房设备的租赁、污泥干化设备的购买;关联销售主要为污泥处理业务;其他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与国联集团子公司国联财务的资金存贷业务及向公司的资金借款等。

关联销售及关联采购产生的原因主要系国联环科与公司及公司关联方(主

要为热电厂)经营业务的主要区域皆在无锡地区,且其业务天然具有上下游关系,故以上关联交易系出于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交易均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

其他关联交易主要为与国联财务的资金存贷业务及向公司的资金借款。国联财务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其主要目的系为国联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国联财务与国联环科之间的开展的存贷业务,均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利率参照市场利率,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况。国联环科向公司的资金借款业务主要为国联环科项目贷款未完成情况下的过渡措施,其借款利率亦参照市场利率,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况。

本次分拆后,考虑到国联环科业务区域便利性等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国联环科对公司及公司关联方采购污泥焚烧业务、能源(主要包括蒸汽、水电)、办公场地租赁,以及向公司及公司关联方提供少量的污泥处理业务将仍然存在。上市公司对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保证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并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本次分拆后,国联环科发生关联交易将保证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并保持国联环科的独立性,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国联环科利益。

对于其他关联交易,国联环科将逐步解除与国联财务及华光环能的资金存贷业务,替代为与无关联银行的存贷业务。

①为减少和规范本次分拆后的关联交易情形,公司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本公司将善意行使和履行作为无锡国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环科”)控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尊重国联环科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国联环科独立经营和自主决策。

2、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本公司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除国联环科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与国联环科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

控制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与国联环科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签订协议,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在国联环科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将实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

本公司保证将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严格和善意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将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向国联环科及/或其控股子公司谋求超出该等交易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国联环科及国联环科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本公司及关联企业将避免一切违规占用国联环科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4、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的关联企业遵守上述承诺。如本公司和/或关联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已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补偿予国联环科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国联环科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自国联环科就本次分拆上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公司作为国联环科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②为减少和规范本次分拆后的关联交易情形,国联环科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以下统称“关联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本公司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审议、批准、授权等程序,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关联企业依法签订协议,及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保证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公司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关联企业签订的各项关

联交易协议;本公司将不会向控股股东、关联企业谋求或输送任何超出该等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或者收益。

3、本公司将不以任何违法违规方式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企业进行违规担保。上述承诺自本函出具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综上,本次分拆后,公司与国联环科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国联环科分拆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关于关联交易的要求。

3、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

公司和国联环科均拥有独立、完整、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公司和国联环科各自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对各自资产进行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公司和国联环科各自具有健全的职能部门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该等机构独立行使职权,国联环科不存在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占用、支配国联环科的资产或干预国联环科对其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的情形,也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本次分拆后,公司和国联环科将保持资产、财务和机构的相互独立。

4、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公司和国联环科均拥有独立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交叉任职的情形。

5、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公司、国联环科资产相互独立完整,在财务、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分别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本次分拆将促使国联环科进一步完善其公司治理结构,继续与公司保持资产、业务、机构、财务、人员方面的相互独立,增强业务体系完整性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综上,公司分拆国联环科至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符合《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具备可行性。

华光环能已充分披露并说明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分拆后,华光环能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二、本次分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本次分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分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分拆上市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本次分拆不会影响公司对国联环科的控股地位。本次分拆完成后,国联环科仍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预计本次分拆完成后,国联环科将直接对接资本市场,有利于国联环科拓宽融资渠道、增强核心竞争力,加快产业布局,在资本市场上获得更加合理的估值。而最终,国联环科的业绩及估值增长会最终反映至公司的业绩表现及估值中。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分拆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上市公司分拆后能够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

经核查,上市公司与国联环科之间资产相互独立完整,在财务、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分别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国联环科本次分拆上市后,不会对上市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独立经营运作构成任何不利影响,不影响上市公司保持独立性,符合《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

公司业务主要分为两大块,为环保综合服务、能源装备及服务。其中,环保综合服务主要分为环保装备的制造与销售、市政环保工程及EPC业务、污泥藻泥的环保运营及系统集成业务、垃圾处理的环保运营及系统集成业务、烟气治

理的工程服务等。能源装备及服务主要分为节能高效发电设备的生产与销售、电站工程与服务及地方热电运营服务。本次分拆所属子公司国联环科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公司环保综合服务下污泥藻泥的环保运营及系统集成业务的运营载体,与其他业务板块之间保持着高度的业务独立性。本次分拆国联环科至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不会对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持续经营运作构成实质性影响。

本次分拆完成后,华光环能股权结构不会发生变化且仍拥有对国联环科的控股权。尽管本次分拆将导致公司持有的国联环科股份被稀释,但通过本次分拆,国联环科将进一步提升经营效率,完善治理结构,有利于提升未来整体盈利水平。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国联环科分拆上市后,上市公司能够继续保持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

五、国联环科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

经核查,国联环科已按照《公司法》及其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的人员及职责明确,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运营,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

国联环科将在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前,根据创业板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的相关制度,并在其上市后实施。因此,国联环科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国联环科具备本次分拆后进行规范运作的能力。

六、本次分拆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必要法定程序,本次分拆提交的法律文件真实、有效,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分拆上市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所需的必要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分拆上市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分拆上市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真实、有效以及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事宜,公司作出书面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提供本次分拆上市现阶段所必需的材料与信息,且所提供材料与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相符;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及印章均真实有效,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相关自然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所发生事实一致。

2、根据本次分拆上市的进程,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本公司承诺并保证本次分拆上市所提供和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愿意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书面承诺如下: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无锡国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以及本公司所出具的相关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分拆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必要法定程序,本次分拆提交的法律文件真实、有效,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上市公司股价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的相关标准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以及上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国联环科对本次分拆子公司上市董事会决议日前股票价格波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结果如下:

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就国联环科分拆上市事宜发布了《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无锡国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本次分拆上市事宜涉及的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计算区间段为2021年7月28日至2021年8月24日,比较基准日为重大信息公布前的第21个交易日,即2021年7月27日。

华光环能股票(代码:600475.SH)、上证综指(000001.SH)、环保及公共事业指数(代码:CI005110.WI)累计涨跌幅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公告前第21个交易日公告前第1个交易日涨跌幅
2021年7月27日2021年8月24日
1公司股票收盘价(元/股)10.2211.7815.26%
2上证综合指数3,381.183,514.473.94%
3环保及公共事业指数3,615.803,946.359.14%
4剔除大盘因素涨跌幅11.32%
5剔除同行业板块因素涨跌幅6.12%

八、结论性意见

经上述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一)本次分拆上市符合《若干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分拆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三)国联环科上市后,上市公司能够继续保持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

(四)国联环科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

(五)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分拆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必要法定程序,本次分拆提交的法律文件真实、有效,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扣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的影响后,上市公司股价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的相关标准。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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