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光环能”)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独立意见
参考公司发展情况、所处地域、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并结合公司盈利状况、独立董事履职工作量及专业性,本次调整独立董事年度津贴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调动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本次调整独立董事年度津贴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周建伟先生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能够胜任副总经理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公司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聘任周建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为止。
三、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制定的《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无锡国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符合《证券法》、《上市公
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无锡国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环科”)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有利于公司更专注于主业发展,增强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本次分拆后,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本次分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分拆涉及的公司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有关审批、审核、注册等事项,已在《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无锡国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通过相关审批、审核、注册程序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3、本次分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4、本次分拆的相关议案提请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分拆的总体安排,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与本次分拆相关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相关事项。
6、本次分拆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相关有权主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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