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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3
当事人: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三里村624号;
叶华,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代董事长;
李宏泽,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王运良,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杨媛,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经查明,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本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天宝股份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本所提交并披露年度报告,但天宝股份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交并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截至目前,天宝股份仍未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
天宝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挂牌规则》第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天宝股份代董事长叶华、董事兼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宏泽、董事王运良、董事杨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挂牌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天宝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挂牌规则》第九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代董事长叶华、董事兼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宏泽、董事王运良、董事杨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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