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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膜科技: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6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此次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如下对外担保事宜:

1、为东营津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于家堡支行申请的人民币不超过伍仟肆佰万元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截止2021年06月30日该笔担保中肆仟肆佰万元的融资事项正在履行中。

2、为甘肃金桥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兰州银行营业部申请的人民币不超过贰仟万元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截止2021年06月30日该笔担保中捌佰壹拾肆万贰仟叁佰玖拾元的预付款保函及履约保函事项正在履行中。

3、为武山金桥水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兰州银行营业部申请的人民币不超过壹亿元的项目贷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2021年06月30日,该

笔担保中玖仟壹佰捌拾万元的贷款事项正在履行中。

4、为甘肃金桥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兰州银行营业部申请的人民币不超过伍仟肆佰万元的项目贷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2021年06月30日,该笔担保中贰仟叁佰捌拾贰万元的贷款事项正在履行中。

除以上内容,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情形,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二、关于公司2021年上半年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对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21年度上半年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活动均按照一般市场经济原则进行,是合法、公允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津膜科技1-6月份累计向青岛青水津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青水津膜)出售膜产品188.67万元,含税金额213.20万元,提供技术服务5.19万元,含税金额5.50万元。

三、关于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及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此页无正文,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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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有智李清王春青

2021年8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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