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我们在对于2021年8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仔细查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二、关于2021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三、关于2021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并保持了一致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要求,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该预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充分说明了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前述报告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鉴证,并出具了《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1)第441A015319号)。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风险提示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作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其授权范围合法合规,有利于推动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合公司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已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前述报告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鉴证,并出具了《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1)第441A015317号)。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柴广跃 伍涛 王利国
2021年8 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