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旨在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良好的形象。第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防止泄密及由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组织与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是否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办公室门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协助对参与活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应代表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不得向相关机构与个人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依法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对外的窗口,公司应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相应培训,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的全面情况,包括营运、财务、产品、研发、市场营销、人事等方面;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证券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心理承受能力;
(四)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规范地撰写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文件。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战略目标、战略方针、经营宗旨和经营计划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
(一)信息披露与信息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披露和重大事件的披露;归纳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统一发布;收集公司现有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意见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二)定期报告:主持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以及报告文本的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料;
(四)接待投资者:保持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之间联系,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的来访,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程度;
(五)公共关系:建立与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监局等相关部门的良好关系。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做好媒体的采访及报道工作。保持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证券机构及投资咨询机构的联系;
(六)网络管理:在指定的互联网络及时披露和更新公司信息;
(七)重大事件处理:在公司遇到重大重组、重大诉讼、盈亏大幅度变动、股票价格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及进行信息披露;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各种推介会、业绩说明会;
(五)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现场参观;
(十)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一)路演及其他。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效率。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对出现上述情形且未及时召开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在必要时要求其召开媒体说明会。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充分的信任,投资者关系
管理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法定的信息披露与非法定的信息披露。
(一)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材料和数据,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公告。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在发布前,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请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发布;
(二)非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自愿性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参加的新闻发布会和研讨会、接待来访、电话采访及咨询等。由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材料,董事会办公室完成文稿,交董事长或总经理审定是否公告。公司所有的信息披露应遵循统一尺度,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布;
(三)对外接待、对外报材料及新闻宣传信息披露:公司在对外接待中凡涉及信息披露的,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披露。公司在对外宣传中凡涉及信息披露的,在宣传前,应先将宣传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且须在公司指定的披露报纸刊登后,才能进行宣传;
(四)投资者电话采访及咨询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统一回答;
(五)网站上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在自己网站上披露信息,须将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披露,且须在公司指定的网站披露后才能进行披露;
(六)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它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指定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也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第二十四条 对于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其中适用于上市公司的公告等相关内容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施行。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