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要求,作为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独立客观的判断原则,我们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相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号、证监会公告[2017]16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二、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1、报告期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担保对象 | 担保 类型 | 担保 期限 | 担保合同 签署时间 | 履行的审议程序 | 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 | 实际担保金额 | 是否履行完毕 | 担保债务逾期情况 |
伟星实业(孟加拉)有限公司 | 连带责任担保 | 5年 | 2018年4月2日 |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 | 500万美元 | 1,935.65万元 | 否 | 否 |
2020年9月15日 |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 | 1,000万美元 | 568.14万元 | 是 |
2、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1,935.65万元,系对全资子公司伟星实业(孟加拉)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净资产的0.79%。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与证监发[2005]120号文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3、被担保子公司伟星实业(孟加拉)有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偿债能力强,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目前没有迹象表明公司会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4、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事先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能有效地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
独立董事签名:
陈智敏: 毛美英: 周岳江: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