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2021年中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上半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未发现2021年中期报告披露前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我们对公司2021年上半年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2021
年上半年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情形。截止 2021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独立董事: 、 、管黎华 王达 柯玲玲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