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八届八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了《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有关资料,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将参股公司安元创投10%的股权转让给皖维集团的事项
有利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八届八次董事会会议在对《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