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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08-24
发布机构: 江苏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7月30日
名  称: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1〕82号	主 题 词: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豪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11月,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投资)会同关联企业江苏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国际)、江苏省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苏苏豪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资产)共同出资99,999,998.28元认购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美达)非公开发行的15,082,956股股份。其中,苏豪国际、苏豪资产实际各出资9,999,995.85元委托苏豪投资认购并代持苏美达1,508,295股。在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苏豪投资向苏美达出具《关于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来源的说明》,承诺其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出资等情况;同时出具《关于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和声明》,承诺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你公司未向苏美达及时、如实提供认购资金来源及代持股份的相关信息,导致苏美达2016年11月《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情况报告书》等发行文件中披露的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信息、后续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相关股东持股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七条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会令第73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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