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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库科技: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5

证券代码:300620 证券简称:光库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6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59.13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0,850.0677万股的0.545%。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向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8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就该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公司已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无反馈记录。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8年5月29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6月6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激励计划获得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同日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18年8月14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10.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18年9月4日,公司完成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有6人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对应的限制性股票8万股,因而公司该次限制性股票实际首次授予对象为61人,实际首次授予数量为202.5万股,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9月6日。

6、2019年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21名激励对象授予32.8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剩余19.7万股额度作废。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2019年1月18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次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公司已在内部对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自2019年1月19日至2019年1月28日止,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无反馈记录。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9年1月29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与公示情况说明》。

8、2019年2月20日,公司完成2018年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作,向21名激励对象授予32.80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该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19年2月22日。

9、2019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两人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6,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9.9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10、2019年5月8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同日披露了《减资公告》。

11、2019年5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9.90元/股调整为19.70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20.88元/股调整为20.68元/股,并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1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12、2019年8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9.96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13、2019年9月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该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9月9日。

14、2020年2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25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15、2020年3月25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该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20年3月30日。

16、2020年7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1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所持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000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9.70元/股调整为19.50元/股;回购注销1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所持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00股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20.68元/股调整为20.4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17、2020年8月1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7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59.67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18、2020年8月18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同日披露了《关于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19、2020年9月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该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9月8日。

20、2021年3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6.25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21、2021年4月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该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4月12日。

22、2021年6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23、2021年6月2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4、2021年8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59.13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情况

1、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限售期分别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本次激励计划首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8月14日,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9月6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1年9月5日届满。

2、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491,604,127.64元,相比2017年营业收入230,314,837.21元增长率为113.45%,公司业绩满足考核要求。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外,其余55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当期
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59.13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0850.0677万股的0.545%,具体如下:

单位:万股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剩余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ZHANG KEVIN DAPENG原董事、副总经理51.50
LIU KUN中层管理人员80240
钟国庆副总经理309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52人)82.1024.630
合计197.1059.130

注:公司董事、副总经理ZHANG KEVIN DAPENG因今年董事会换届的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在公司任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发布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2020年度业绩满足《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可解除限售条件,且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办理后续相应解除限售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全体监事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对首次授予部分55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59.13万股进行解除限售。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对首次授予部分55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59.13万股进行解除限售。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光库科技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本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事宜尚须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交所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尚须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

登记手续。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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