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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捷捷微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4

我们作为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依照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的授予日为2021年8月2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8月24日,并同意公司以授予价格17.15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2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23.70万股。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良华________________

袁秀国________________

刘志耕________________

2021年8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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