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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安新材:悦安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5

股票简称:悦安新材 股票代码:688786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JIANGXI YUEAN ADVANCED MATERIALS CO.,LTD.

(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新世纪工业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特别提示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安新材”、“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涨跌幅限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2、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管计划锁定期为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1,738.78万股,占发

行后总股本的20.3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3、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21年8月11日(T-3日)完成。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报价后的初步询价情况,在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综合考虑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以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1.76元/股,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8.7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4.5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4.9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9.3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制造业”中的“C33 金属制品业”,截止2021年8月11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7.59倍。本次发行价11.76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24.94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0年扣非后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4、融资融券风险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二、特别风险提示

(一)羰基铁粉在铁基类粉末冶金零部件产品中应用占比低

羰基铁粉由于独有的生产工艺,不含其它有害杂质金属,具有纯度高、粒度细、洋葱层状微细结构、球形表面光滑流动性好、反应活性大等特性,具有优异的磁性能等特殊的功能,应用范围广泛。使用羰基铁粉生产的铁芯具有低的磁滞损失、涡流损失和磁性能损失,且具有热稳定性和磁稳定性好、机械强度高、抗风化能力强等特点,可以用来生产高致密度或全致密的高性能产品。

但由于羰基法生产工艺难度大、生产成本高,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大规模市场应用的推广,目前主要应用于高附加值、高精端产品领域。中国钢协粉末冶金分会、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协会粉末冶金分会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2019年我国钢铁粉末市场总销量达59万吨、63.60万吨,铁基类粉末冶金零部件产品产量达168,876吨、162,612吨,而同期我国羰基铁粉销量仅9,000余吨,羰基铁粉销量占钢铁粉末市场总销量的比重不到2%,羰基铁粉销量占铁基类粉末冶金零部件产品产量的比重仅为5%,羰基铁粉在铁基类粉末冶金零部件产品中应用占比低。

(二)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较低

公司产品为超细金属粉末及相关深加工制品,其中羰基铁粉系列产品、雾化合金粉系列产品、软磁粉系列产品、金属注射成型喂料系列产品占收入比重较高。

根据测算,除羰基铁粉在羰基铁粉领域居于国内市场重要地位、为羰基铁粉细分市场的全球主要供应商之一外,雾化合金粉系列产品、软磁粉系列产品、金属注射成型喂料系列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约为0.12%、0.22%、2.60%,市场占有率仍处于较低水平。

(三)粉末冶金行业发展不及预期的风险

粉末冶金是一项集材料制备与零件成型于一体,节能、节材、高效、少污染、易实现近净成形的先进制造技术。使用粉末冶金技术的金属注射成型及3D打印两项制造工艺是当前最有前景的前两大制造技术,粉末冶金技术在新材料和零件制造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重大发展潜力,已经成为当代材料科学的发展前沿阵地。但受限于成本、工艺等原因,目前金属成型仍以铸造、锻造、冲压、机加工等工艺占主导地位,我国粉末冶金仍然处于起步阶段,3D打印等下游应用仍未完全成熟。同时,粉末冶金行业与汽车、电子元器件、电动工具等行业关联度较高,上述行业的发展与宏观经济密切相关。粉末冶金行业作为公司产品的重要下游应用之一,未来若受到宏观经济波动、产业政策变化、技术发展阶段以及客户消费认可等因素影响,导致粉末冶金下游市场需求出现较大波动,发展不及预期,将影响公司的发展速度。

(四)政府补助不可持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取得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84.24万元、1,928.61万元、1,329.4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1.67%、31.58%、22.28%。其中,2019年及2020年政府补助金额较大,主要是对公司上市相关事项的奖励,具有不可持续性。未来若地方政府对公司的扶持政策出现变化,将影响公司的净利润水平,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存在不可持续的风险。

(五)存货减值的风险

公司采取“以销定产、合理储备”的生产及备货模式,期末存货主要是根据客户订单、预测需求或生产计划进行所需的各种原材料、在产品及库存商品。公

司的存货随销售规模的扩大而有所增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3,085.48万元、3,191.59万元和4,953.46万元。公司重要的下游应用领域之一为3C行业,3C行业的终端产品更新换代相对迅速。虽然公司主要存货均有对应的订单、预测需求或生产计划,但如果因产品质量、交货周期等因素不能满足客户订单需求,或客户因产品下游市场需求波动进而调整或取消前期供货计划,可能导致公司产品无法正常销售,公司存货存在减值的风险。

(六)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前五大客户的合计销售收入分别为12,342.30万元、11,289.14万元和14,324.74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9.38%、53.72%和56.37%。

公司若不能通过技术、产品创新等方式及时满足上述客户的业务需求,或上述客户因为市场低迷等原因,其自身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其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大幅下降,或者公司不能持续拓展新的客户和市场,公司将面临一定的因客户集中度较高而导致的经营风险。

(七)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规模随着营业收入的增长而增长。报告期各期期末,公司的应收账款分别为3,868.27万元、7,385.41万元和9,993.62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8.65%、23.55%和25.51%。如果发行人不能有效管理应收账款,可能面临一定的营运资金紧张以及坏账损失风险。

公司应收账款的客户分布较为集中,应收账款前五名合计占比在报告期各期末分别为67.46%、75.59%和81.96%。应收账款能否顺利回收与主要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密切相关,如果未来主要客户经营情况发生变动,公司可能面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这将对公司财务状况将产生不利影响。

(八)“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情形导致的风险

“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我国2020年春节假期后延迟复工,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2020年,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5,412.81万元,较去年增长20.92%。虽然疫情在国内逐步得到控制,公司亦积极组织复工复产,但印度、美国等部分海外客户的生产经营仍受新冠疫情的影响,若疫情在全球蔓延无法得到有效控制而导致全球经济衰退,将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公司业绩存在下滑的风险。如发生其他不可抗力情形,使公司的商业环境产生重大变化,亦将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九)中美贸易摩擦导致的经营风险

公司向美国出口的产品被列入第一批加征关税清单,自2018年9月起,关税税率从0%上升到10%,2019年5月起,关税税率进一步升至25%,导致公司向美国的出口销售额有所下降。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美国的销售情况如下:

2020年2019年2018年
对美国销售额(万元)468.431,037.322,130.88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万元)25,412.8121,016.6920,785.27
对美国销售产品占公司收入比例1.84%4.94%10.25%

除上述直接出口外,发行人部分外向型内销客户,受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出口订单减少或其业务增速放缓,通过产业链传导,使得其向发行人采购规模也出现下降。

如未来贸易摩擦加剧,将影响公司开拓美国市场,从而给公司的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1年7月1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21]2365号文,同意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的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365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悦安新材”,证券代码“688786”;本公司A股股本为8,544.08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1,738.7756万股股票将于2021年8月26日起上市交易。

三、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8月26日

(三)股票简称:“悦安新材”,扩位简称:“悦安新材”

(四)股票代码:68878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544.08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136.02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738.7756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805.3044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320.403万股,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5%,即106.801万股,东兴证券悦安新材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10%,即213.602万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508个,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768,414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7.05%,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4.23%。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东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利润不低

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为11.76元/股,发行后总股本为8,544.08万股,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10.05亿元,不低于10亿元;根据大华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6814号),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683.41万元、4,028.59万元,累计净利润为7,712.00万元;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25,640.48万元。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XI YUEAN ADVANCED MATERIALS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6,408.06万元
本次发行后注册资本8,544.08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上奎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0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9年6月18日
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新世纪工业城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和销售羰基铁粉、氧、氮(以上限厂内销售)(具体品种及产能以安全生产许可证为准,有效期至2021年12月8日);液氧、氧气、液氮、氮气、氢气、液氩、氩气、二氧化碳零售(带储存设施经营)(凭有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24年5月13日);研发、生产和销售钴粉、镍粉、粉末冶金粉体材料、注射成型粉体材料、电池粉体材料、磁性粉体材料、无机粉体材料、磁环、粉末冶金合金件、纳米材料(纳米碳管、石墨烯)及其复合材料、微波吸收剂、吸收胶片、吸波涂料;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医用气体、食品添加剂、食品级氮气生产和销售;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建筑安装、装饰工程设计和施工;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羰基铁粉、雾化合金粉及相关粉体深加工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制造业”中的“C33 金属制品业”
邮政编码341500
联系电话0797-8705008
传真0797-8772868
电子邮箱stock@yueanmetal.com
公司网址http://www.yueanmetal.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负责人李博
信息披露负责人电话0797-8705008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李上奎。李上奎直接持有公司35.50%的股权,并通过岳龙投资控制公司4.53%的股权,合计控制公司40.03%的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上奎、李博父子。李博直接持有公司4.53%的股权,并通过岳龙合伙、宏悦合伙控制公司4.29%、1.17%的股权。李上奎、李博合计直接持有公司40.03%的股权,并通过岳龙投资、岳龙合伙、宏悦合伙控制公司50.02%的股权。

李上奎、李博基本情况如下:

李上奎先生,1957年9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62124195709******,住所为广州市番禺区,现任公司董事长。

李博先生,1984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汉族,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40181198408******,住所为广州市番禺区,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二)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简介

1、董事简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共设7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董事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各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性别职务提名人任期
1李上奎董事长、总工程师李上奎2019年6月16日-2022年6月15日
2王兵董事、总经理李上奎2019年6月16日-2022年6月15日
3李博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李上奎2019年6月16日-2022年6月15日
4于缘宝董事、总经理助理李上奎2019年6月16日-2022年6月15日
5魏飞独立董事董事会2019年12月30日-2022年6月15日
6李美红独立董事董事会2019年12月30日-2022年6月15日
7曾德长独立董事董事会2020年2月22日-2022年6月15日

2、监事简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共设监事3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本届监事会任期三年。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性别职务提名人任期
1宋艳监事会主席李上奎2019年6月16日-2022年6月15日
2蔡巍监事李上奎2020年2月22日-2022年6月15日
3陈玉梅监事职工代表大会2019年6月16日-2022年6月15日

3、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有2名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性别职务任期
1王兵董事、总经理2019年6月16日-2022年6月15日
2李博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2019年6月16日-2022年6月15日

4、核心技术人员简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有5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性别职务
1李上奎董事长、总工程师
2王兵董事、总经理
3李博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4李显信副总工程师
5罗永弟副总工程师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和债券的情况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联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含公司高管与核心员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获配的股份)的情况如下:

姓名公司职务直接出资的企业名称在直接出资的企业中的出资比例间接持有本公司的权益比例
李上奎董事长、总工程师悦安新材35.50%-
岳龙投资99.00%4.49%
李博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悦安新材4.53%-
岳龙投资1.00%0.05%
岳龙合伙78.08%3.35%
宏悦合伙1.60%0.02%
王兵董事、总经理悦安新材5.29%-
于缘宝董事、总经理助理悦安新材14.58%-
江西百富源4.00%0.16%
宋艳监事会主席宏悦合伙4.00%0.05%
蔡巍监事岳龙合伙0.55%0.02%
姓名公司职务直接出资的企业名称在直接出资的企业中的出资比例间接持有本公司的权益比例
陈玉梅监事岳龙合伙3.64%0.16%
李显信核心技术人员岳龙合伙0.36%0.02%
罗永弟核心技术人员岳龙合伙0.36%0.02%

其中,董事、总经理王兵的配偶杜平持有岳龙合伙0.73%出资份额,王兵配偶的父亲杜国权持有岳龙合伙1.82%出资份额,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监事宋艳的配偶刘晓云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10%,无间接持股。

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已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出具承诺,具体承诺内容详见“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情况。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正在执行的股权激励计划。为增强员工积极性,分享公司成长利益,发行人于2018年通过岳龙合伙和宏悦合伙实行了员工持股。

1、岳龙合伙

岳龙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赣州岳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18年11月14日
认缴出资额1,650万元
实缴金额1,65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博
住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18号阳明国际中心2号楼601-241室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投资管理,员工持股平台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岳龙合伙为持股平台,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信息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李博1,288.3278.08
2陈玉梅60.003.64
3黄章波36.002.18
4廖红英30.601.85
5杜国权30.001.82
6邹平华27.001.64
7张书芳19.801.20
8温有博19.201.16
9刘远兵13.800.84
10钟明12.000.73
11杜平12.000.73
12张杨进9.240.56
13刘景琼9.000.55
14蔡巍9.120.55
15卓明莲9.000.55
16朱建国6.000.36
17罗永弟6.000.36
18李显信6.000.36
19赖礼秀6.000.36
20温友明6.000.36
21蓝君6.000.36
22朱小琪5.580.34
23朱启芸5.520.33
24郑雰5.220.32
25朱敏峰4.800.29
26邓万祥3.000.18
27李金芳3.000.18
序号合伙人信息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28朱琦1.800.11
合 计1,650.00100.00

2、宏悦合伙

宏悦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赣州宏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18年11月14日
认缴出资额450万元
实缴金额45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博
住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18号阳明国际中心2号楼601-240室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投资管理,员工持股平台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宏悦合伙为持股平台,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黄乐元60.0013.33
2李金亿60.0013.33
3郑良友24.005.33
4陈繁18.004.00
5王启财18.004.00
6宋艳18.004.00
7谢振华16.203.60
8马达洪15.003.33
9邹海平13.803.07
10童非12.002.67
11陈达剑12.002.67
12江治良12.002.67
13李金华12.002.67
14曾杰9.902.20
序号合伙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5蓝希发9.602.13
16胡绍龙7.501.67
17刘明祥7.441.65
18敖晓华7.201.60
19李小露7.201.60
20李文7.201.60
21李博7.201.60
22何名禄6.001.33
23李晨明6.001.33
24周青松6.001.33
25陈乐华6.001.33
26王清华6.001.33
27黄强6.001.33
28魏巍5.401.20
29肖芳贵5.101.13
30黄献发4.981.11
31罗伟文4.921.09
32刘勇3.660.81
33王启盛3.600.80
34叶会生3.600.80
35黄其才3.600.80
36邓生松3.360.75
37郑斌3.180.71
38何俊3.060.68
39王长征3.000.67
40赖华平3.000.67
41徐永生3.000.67
42康华1.500.33
43吴绍福1.200.27
44蔡延1.200.27
45胡斌1.200.27
46张新生1.200.27
序号合伙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合 计450.00100.00

岳龙合伙、宏悦合伙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详见“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6,408.06万股,本次发行2,136.02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股本总额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情况如下:

序号/名称发行前股本结构发行后股本结构(月)
(万股)(%)(万股)(%)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408.06100.006,805.3079.65%-
1李上奎2,274.6335.502,274.6326.6236
2于缘宝934.5014.58934.5010.9412
3瑞和投资460.007.18460.005.3812
4王兵338.815.29338.813.9712
5吴天骄294.454.59294.453.4512
6岳龙投资290.504.53290.503.4036
7李博290.504.53290.503.4036
8岳龙合伙275.004.29275.003.2236
9周伟明267.944.18267.943.1412
10瑞智投资256.314.00256.313.0012
11江西百富源256.314.00256.313.0012
12吴世春174.302.72174.302.0412
13刘晓云134.382.10134.381.5712
14瑞岚投资85.441.3385.441.0012
15宏悦合伙75.001.1775.000.8836
16东兴证券悦安新材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213.602.5012
序号/名称发行前股本结构发行后股本结构(月)
(万股)(%)(万股)(%)
合资产管理计划
17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106.801.2524
18网下摇号抽签限售股份76.840.906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738.7820.35
合 计6,408.06100.008,544.08100.00

注:限售期限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月)
1李上奎2,274.6326.6236
2于缘宝934.5010.9412
3瑞和投资460.005.3812
4王兵338.813.9712
5吴天骄294.453.4512
6岳龙投资290.503.4036
7李博290.503.4036
8岳龙合伙275.003.2236
9周伟明267.943.1412
10瑞智投资256.313.0012
11江西百富源256.313.0012
合 计5,938.9569.51-

七、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1、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以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跟投机构为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东兴证券悦安新材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5%,即

106.801万股,东兴证券悦安新材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10%,即213.602万股,同时参与认购规模(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为2,524.52万元。上述战略配售合计战略配售数量为320.403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15%。除此之外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3、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署战略配售协议。

4、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东兴证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2、跟投数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要求,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跟投(保荐机构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5%的股票,即

106.801万股。

(三)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东兴证券悦安新材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东兴证券悦安新材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即213.602万股,同时,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认购规模不超过4,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东兴证券悦安新材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1年3月15日
募集资金规模4,000万元
管理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备案信息产品编码为SQE439,备案日期为2021年3月22日
认购规模上限参与配售的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即213.602万股,同时,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认购规模不超过4,000万元
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悦安资管计划的支配主体。

3、发行人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的审批

2020年8月2日,发行人做出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2021年4月2日,发行人做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

4、参与本次发行与战略配售的高管及员工情况

东兴证券悦安新材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拟参与战略配售的金额为4,000万元(包括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是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实际缴款金额(万元)资管计划份额占比
1李上奎董事长2,080.0052.00%
2王兵董事、总经理640.0016.00%
3李博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320.008.00%
4于缘宝董事、总经理助理800.0020.00%
5刘晓云市场部部长160.004.00%
合计4,000.00100.00%

注1:东兴证券悦安新材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以及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四)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东兴证券悦安新材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次配售结果如下:

投资者名称初始认购股数(万股)获配股数(万股)获配金额(不含佣金)(万元)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万元)限售期
东兴证券悦安新材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13.602213.6022,511.9612.5612个月
合计213.602213.6022,511.9612.56

(五)限售期限

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东兴证券悦安新材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2,136.02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1.76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24.9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1.94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47元(按照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6.07元(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5,119.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1,325.81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8月23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1]000586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1年8月20日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8,544.08万元。

九、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3,793.78万元(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包括:

序号内容金额(万元,不含增值税)
1承销与保荐费用2,758.49
2审计及验资费用466.98
3律师费用150.94
4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材料制作费用403.85
5发行手续费用13.51
合计3,793.78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1,325.81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2,524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2,136.02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320.4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0,893,670股,其中网下

投资者缴款认购10,893,670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7,262,5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7,255,235股,放弃认购数量为7,265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7,265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1]00681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2021年1-6月主要经营数据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以及“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中披露。其中,公司2021年1-6月财务会计报表已经大华会计师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0140号),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1年上半年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本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1510202029000106406
2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193250695824
3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797901008910202
4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营业部8115701013900262068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认为悦安新材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自设立以来,运作规范、业绩良好,已具备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东兴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电话010-66555196
传真010-66555103
保荐代表人张树敏、吴威成
项目协办人黄斌
项目组成员周滨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张树敏先生:东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董事、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2007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参与或负责完成三川智慧、昌红科技和三鑫医疗IPO项目,万年青、华帝股份非公开发行项目,具有10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吴威成先生:东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董事,会计学硕士、保荐代表人。2013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或负责完成宇瞳光学、至正股份和元祖股份IPO项目,鸿发有色、正通电子、洁润丝和巴兰仕新三板挂牌项目,具有7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实际控制人李上奎、李博承诺:

自承诺之日至发行人股票上市前,本人不会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限售条件外,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首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之情形,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收盘价、减持价格等将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四年内以及在本人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会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发行前股份总额的25%;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人所持公司A股股票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实际资金需要等情况,披露减持后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的持续稳定经营,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公告(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承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并承诺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人承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需承诺不转让其所受让的股份;

本人承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将要求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5%,且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本人及受让方将承诺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并分别按照上述承诺的方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质押的,承诺将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股东岳龙投资承诺:

自承诺之日至发行人股票上市前,本公司不会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限售条件外,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首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之情形,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收盘价、减持价格等将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在李上奎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以及控制本公司期间,本公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李上奎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控制本公司期间,本公司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会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次发行前股份总额的25%;李上奎从公司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公司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本公司承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并承诺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公司承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需承诺不转让其所受让的股份;

本公司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质押的,承诺将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股东岳龙合伙、宏悦合伙承诺:

自承诺之日至发行人股票上市前,本企业不会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限售条件外,在李博作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的董事以及担任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期间,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首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之情形,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收盘价、减持价格等将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届满之后,在李博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期间,本企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锁定期届满之后四年内以及在李博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职务及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期间,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会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发行前股份总额的25%;在李博自公司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本企业承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并承诺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企业承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需承诺不转让其所受让的股份;

本企业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质押的,承诺将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股东于缘宝承诺:

自承诺之日至发行人股票上市前,本人不会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A股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承诺将不因本人职务变更、自发行人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锁定期延长承诺;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会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自发行人离职的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本人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本人承诺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人所持公司A股股票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规则,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对本人的减持事宜进行公告(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承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并承诺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人承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需承诺不转让其所受让的股份;

本人承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将要求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5%,且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本人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质押的,承诺将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股东王兵承诺:

自承诺之日至发行人股票上市前,本人不会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A股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承诺将不因本人职务变更、自发行人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锁定期延长承诺;

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以及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会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四年内以及在本人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会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发行前股份总额的25%;在本人自发行人离职的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本人所持首次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2年内,本人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本人承诺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人所持公司A股股票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规则,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对本人的减持事宜进行公告(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承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并承诺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人承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需承诺不转让其所受让的股份;

本人承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将要求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5%,且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本人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质押的,承诺将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股东瑞和投资承诺:

自承诺之日至发行人股票上市前,本企业不会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人所持公司A股股票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实际资金需要等情况,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对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信息予以公告(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同时,本企业承诺减持价格不会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本企业承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并承诺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企业承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需承诺不转让其所受让的股份;本企业承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将要求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5%,且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本企业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质押的,承诺将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

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股东瑞智投资、瑞岚投资承诺:

自承诺之日至发行人股票上市前,本企业不会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企业承诺减持价格不会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本企业承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并承诺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企业承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需承诺不转让其所受让的股份;

本企业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质押的,承诺将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股东吴天骄、周伟明、吴世春、刘晓云、江西百富源承诺:

自悦安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如果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间接持股股东、监事宋艳、陈玉梅、蔡巍承诺:

自承诺之日至发行人股票上市前,本人不会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会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自发行人离职的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A股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承诺将不因本人职务变更、自发行人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锁定期延长承诺;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本人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本人承诺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本人承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并承诺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人承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需承诺不转让其所受让的股份;

本人承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将要求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5%,且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本人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质押的,承诺将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间接持股股东、核心技术人员李显信、罗永弟承诺:

自承诺之日至发行人股票上市前,本人不会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A股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承诺将不因本人职务变更、自发行人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锁定期延长承诺;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会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自发行人离职的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本人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本人承诺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会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次发行前股份总额的25%;本人承诺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承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并承诺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

露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人承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需承诺不转让其所受让的股份;本人承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将要求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5%,且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本人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质押的,承诺将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健康稳定,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以及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稳定股价,同时保证回购或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及上述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将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2、稳定股价的措施

一旦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选择单独实施或综合采取以下措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

(2)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3)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4)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5)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3、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和实施程序

(1)实施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

①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将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制订并审议通过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案后的2个月内,公司实施完毕该方案。

②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方案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最多实施1次该股价稳定措施。

③公司在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案股价稳定措施后,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回购股票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

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应当在股价稳定措施满足启动条件后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二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④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⑤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B、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20%;

C、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⑥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⑦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且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前,公司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3)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①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②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十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后,自增持股票行为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票。

③在公司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公司控股股东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④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增持股票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B、一个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⑤公司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实施股票增持事宜。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

提下,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在公司、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十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后,自增持股票行为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个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税后)的1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税后)总额的50%。

④在公司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增持股票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

B、一个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⑥公司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实施股票增持事宜。

⑦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在聘任前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4、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本预案的惩罚措施

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2)公司控股股东人违反本预案的惩罚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预案的惩罚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详见本节之“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及“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本公司承诺自欺诈发行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上奎、李博承诺:

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承诺人承诺自欺诈发行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本及净资产规模较发行前都将有较大幅度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短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可能难以实现同步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可能被摊薄。

1、发行人的措施及承诺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公司未来的持续回报能力,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将通过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努力提高销售收入、提高管理水平、提升公司运行效率,增厚未来收益,以降低本次发行摊薄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做好成本控制,完善员工激励机制

公司将改进完善全公司生产、业务流程,提高管理和生产效率,加强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各环节的信息化管理,加强销售回款的催收力度,提高公司运营效率,提高营运资金周转效率。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的采购审批制度,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的约束。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针对公司关键岗位人员,公司

实施了员工持股,进一步增强公司凝聚力。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并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项目逐步进入回收期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与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在规定时间内与保荐人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未来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4)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回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与发展的基础上,对《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条款内容进行了细化,同时公司制订了《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上述制度的制订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和具体分红送股比例,将有效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未来,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2、实际控制人的措施及承诺

承诺人李上奎、李博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确保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即期回报被摊薄而制定的填补回报相关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发行人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总股本亦相应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投入到实现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短期内发行人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可能出现下降。针对此情况,承诺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采取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若发行人董事会决议采取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人承诺就该等表决事项在股东大会中以承诺人控制的股份投赞成票。

承诺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承诺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中的各项承诺。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措施及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确保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即期回报被摊薄而制定的填补回报相关措施得以切实履行,本人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经发行人2020年6月2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发行人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关申报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就招股说明书、有关申报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若招股说明书、有关申报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相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上奎、李博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关申报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就招股说明书、有关申报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若招股说明书、有关申报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关申报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说明书、有关申报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关申报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相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4、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承诺:“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承诺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验资复核机构大华所承诺:“因本所为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大华审字[2021]006814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1]004510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4511号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4512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4513号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的鉴证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律师锦天城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承诺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同华承诺:“因本评估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本机构没有过错的情况除外。”

八、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承诺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一项或多项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因违反有关承诺而给有关主体造成损失的,则应立即停止有关行为,且对有关受损失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且发行人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企业支付的分红并直接支付给受损失方,直至上述有关受损失方的损失得到弥补;

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2)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李上奎、李博针对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①如本人违反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或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未实际履行,则发行人应将与本人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冻结,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为止。

②如本人违反回购股份的相关承诺,发行人有权将与本人履行回购义务所需款项等额的应付现金股利予以截留,直至本人履行回购义务。

③如本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则本人违反承诺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自动延长持有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6个月。

④如本人违反减持价格的相关承诺,应向发行人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发行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

⑤如本人未及时上缴收益或作出补偿,公司有权从对本人的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直至本人完全且有效地履行相关义务。

⑥本人将暂停在公司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完全且有效地履行相关义务。

⑦如果未履行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方式及金额由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①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如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则将不得转让发行人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且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②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九、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发行人承诺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三)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十、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实际控制人李上奎、李博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本人保证,将不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不正当的干预;

4、若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享有优先权,本人单独或者合并投资控股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

5、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给予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相应赔偿。

十一、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关联交易,实际控制人李上奎、李博出具了《关于关联交易的声明与承诺》:

1、悦安新材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对悦安新材构成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在本人作为悦安新材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悦安新材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3、对于不可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与悦安新材或其子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悦安新材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悦安新材造成的全部损失。

5、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悦安新材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十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做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做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做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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