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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林生物: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5

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披露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提及“信息”系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收购人;

(九)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十)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以上人员和机构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股价敏感或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保密该信息,并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遗漏;

(四)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

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七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该等信息并可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刊。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由董事会秘书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常规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统一管理,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关信息披露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二)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相关事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六)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七)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对外投资部门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对外投资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的有效运作,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保证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公司董事会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公司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开信息披露前的内部审批、签发程序:

(一)信息上报: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向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送或提供涉及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编审:由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文稿编制和初审,董事会秘书复核;

(三)信息审议:按不同审批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不需要董事会或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开披露信息,需报董事长审批;

(四)信息披露:由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完成对外信息的公告。

第五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按《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如下:

(一)半年度报告: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二个月内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登半年度报告摘要,在指定网站上登载半年度报告摘要及全文;

(二)年度报告: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及全文。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净利润为负值或业绩大幅变动情形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或者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形),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的刊登时间最迟不得晚于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公司预计半年度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份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规定

第四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服务于投资者决策需要,基于一定的客观事实,或者具备实施的基础条件。本制度规定的自愿信息包括以下方面:

(一)战略信息,指与公司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相关的信息;

(二)财务信息,指能够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数据及其分析信息;

(三)预测信息,指基于现有事实作出的对未来的判断和预测;

(四)研发信息,指反映公司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进展,以及所取得成果的信

息;

(五)业务信息,指财务信息之外能够反映公司业务发展、经营情况及其趋势的信息以及新开发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化情况;

(六)行业信息,指公司所处行业发生的对公司经营发展具有影响的行业信息;

(七)社会责任信息,指公司承担的对消费者、员工、社会环境等方面的责任情况;

(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指发生具有整体或者局部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九)资质信息,指公司披露其业务或者产品获得市场准入性质的许可、认证、注册、备案等资质,通常表示着公司得以进入某一领域或市场。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管理层、股东等主要人员应当就自愿信息披露各负其责。董事长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确保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规则的要求。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应当具体负责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组织和把关,保障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得到有效执行。总经理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原则上对涉及经营决策事项自愿披露公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责任。财务总监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对自愿信息披露公告的财务信息进行把关,确保自愿信息披露公告中相关财务信息符合法律规则的要求。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不得滥用其支配地位、股东权利,要求公司不当利用自愿信息披露配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相关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八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规定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及《信息披露暂缓或

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将前述表格、相关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填写的《暂缓与豁免承诺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及所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资料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五十三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五十四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九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并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相关事务。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履行职责时涉及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董事会办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股东大会文件、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保存期限为十年。第五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保存期限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保密措施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和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材料报送人有提醒上级主管部门为公司保密的责任,以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之前泄露。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进行信息披露。第六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十一章 责任与处罚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未按本制度规定配合提供定期报告的编制资料及数据或发生未按本制度规定及时报告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如在规定时间内接到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的报告和材料,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内部审批程序或未能及时披露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撤职等处分,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行为的性质给予批评、警告、撤职等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撤职等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与《披露办法》《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披露办法》《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8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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