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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林生物: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5

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后,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认为:

公司2021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我们认为:

1、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骨干员工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设置按照“市场可比、业务相似、经营稳定”的原则。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完成情况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营业收入是公司的主要经营成果,是企业取得利润的重要保障。营业收入同时也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提升。除公司

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及相应的归属比例。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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