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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影业: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5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1年8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独立董事三名。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并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设董事会公章一枚,由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二章 董事会

第五条 董事会讨论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总支意见。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债务性融资及其他交易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事项(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6、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7、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8、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9、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10、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11、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12、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二)未达到上述股东大会审议权限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以下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不得授权经营层决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5%以下(不含5%)的关联交易。

7、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的对外担保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董事会在决定对外担保时,应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非另有说明,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与披露等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事项,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第九条 上述第八条条款中涉及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券、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出售产成品、影视项目主投主控及参投、影视发行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物资购买及销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十条 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董事会组成人员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三章 董事长

第十一条 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审核、批准有关公司生产经营、投资项目及突发事项等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披露;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独立董事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需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的0.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六)对外担保事项;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九)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董事需发表独立意见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由董事会委任。其主要任务:

(一)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协助董事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持续向董事提供、提醒并确保其了解监管机构有关公司运作的法规、政策及要求,协助董事及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负责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的有关组织和准备工作,组织会议记录,保证会议决策符合法定程序,并掌握董事会决议执行的情况;

(三)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协调与投资者关系,增强公司透明度;

(四)参与组织资本市场融资;

(五)负责领导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

(六)处理与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媒体关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或除公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财务总监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六章 董事会的召开程序第一节 董事会会议召集和通知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形式。

(一)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二)临时会议,时间不定,由于内、外环境情况变化,需要公司及时做出调整的,根据需要临时召集董事开会。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会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第二十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书面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和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节 董事会会议召开、决议和纪录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不得委托本公司在任董事以外的人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名、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薄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视为放弃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二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第三十三条 除本规则第八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的对外担保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董事会在决定对外担保时,应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七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以及虽未参与表决但事后得知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后未公开明确表示反对的董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九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

程录音。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二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三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

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及章程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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