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一)做好公司网站维护,及时更新公司网站内容。
(二)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及时公布。
(三)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
(四)充分利用互动易等信息平台,及时回复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五)组织安排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六)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七)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
(八)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九)根据需求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十)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十一)邀请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交流的相关活动。
(十二)建立与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合作关系。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八条 不得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对可能影响股价的未经依法披露的信息及时澄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工作。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负责人和授权发言人。
公司设立投资者关系总监,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具体事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做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