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东华能源: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2021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5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

(2021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依据商品交易所有关期货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从事买进或卖出交易所期货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第四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管理原则:

(一)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二)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原则上与公司一定时间段内现货需求数量相匹配。

(三)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时间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四)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六)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套期保值管理员与资金调拨员相分离,相互制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管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司总经理任期货领导小组组长,公司财务负责人、销售负责人、采购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为决策小组成员,公司总经理及其授权人是套期保值业务开平仓的指令人。第六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召开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

(三)听取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五)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七条 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设“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和“风险管理员”,负责具体执行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和日常审查监督工作:

(一)套期保值管理员:由公司专门人员负责;

(二)资金调拨员:由财务部相应人员兼任;

(三)会计核算员及档案管理员:由财务部相应人员兼任;

(四)风险管理员:由合规部门相应人员兼任。

上述四类人员实行岗位分离,相互独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三章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第八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应由销售部、财务部和采购部等相关部门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可行性分析。

(二)公司全年占用期货保证金余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内的(含2亿元,但不包括交割当期头寸而支付的全额保证金在内)交易由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决定,超过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批授权。

(三)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操作前须制定期货套期保值方案,

并经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方可执行(含子公司方案)。

(四)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员根据审批通过的期货套期保值方案,并按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开平仓指令人的指令进行建仓。建仓成交后,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员应及时向会计核算员、风险管理员报送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境外为期货经纪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日报》,抄送给期货领导小组,并存档备查。

(五)公司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需要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向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同时递交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按本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员应及时将当日成交明细、结算情况及期货经纪公司的账单传递给会计核算员和风险管理员。资金调拨员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相应的资金收付,会计核算员根据成交与结算情况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 风险管理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向期货领导小组报告。判断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主要根据被套期项目和套期保值项目之间在内容上的一致性、数量上的一致性、时间上的一致性进行判断分析。第十一条 期货套期保值方案的结束方式:

(一)平掉期货头寸;

(二)进行实物交割。

第十二条 期货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进行实物交割,公司销售部、采购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应提前做好实物交割的准备工作。

(一)相关部门应在实物交割的期货头寸进入交割月份前,通知财务部准备交割的全额货款;相关部门应在实物交割的期货头寸进入交割月份前将产品送到交割库。

(二)财务部应在实物交割的期货头寸的最后交易日前,将交割所需的全额货款划到公司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账户。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当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

第十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员只有在取得套期保值业务开平仓指令人的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五条 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员岗位,风险管理员直接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开平仓指令人负责。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员应立即报告风险管理员,同时立即报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开平仓指令人以及期货领导小组。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报告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1、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2、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3、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4、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十八条 出现风险时,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组长应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形成书面决议存档备案,并由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期货套期保值入金由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员填写《付款申请单》,经相应付款审批程序后,由财务部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 资金调拨员根据每日收到的期货账单,对闲置较多的期货保证金给予提示,经与期货操作小组商量后,进行资金调拨。 第二十一条 资金调拨员可执行的监控程序为: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员、会计核算员根据每日收到的账单,编制期货套期保值账户结算日报告,对差错进行调整,并补充和调整结算日报告发送给期货领导小组成员。

第五章 财务核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与国家颁布的《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等要求执行。

第六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期货套期保值事项公告。该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拟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拟投资的期货品种、拟投入的资金金额、拟进行套期保值的期间、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相关条件、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风险分析以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三)保荐机构就上市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合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所发表的意见(如适用);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原始资料、交易、交割及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至少保存15年,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至少保存15年。

第七章 套期保值管理员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套期保值管理员必须秉承诚信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套期保值原理,杜绝投机行为。对超出套期保值业务开平仓指令人指令范围的操作,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通过套期保值降成本增效的部分,公司可以给予套期保值工作人员一定的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相抵触,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为准。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内”含本数,“以上”或“超过”不含本数。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8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