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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授信和银团贷款担保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5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1-066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授信和银团贷款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事项

1、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华能源”)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为子公司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新材料”)、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东华”)向相关合作银行申请的总共4.31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详细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金融机构担保额度 (亿元)项目授信方式授信期限
1张家港新材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2综合授信担保自银行批准之日起一年
2新加坡东华上海银行(香港)有限公司2.31(3500万美元)综合授信担保一年

2、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公司名: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系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成立,注册资本209,600万元,公司实际持有张家港新材料控股权。其经营范围为:进口丙烷(限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生产丙烯、氢气、聚丙烯(限按安全审查批准书所列项目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批发(限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从事丙烯、聚丙烯项目的投资,普通货物仓储,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680,094.84万元,总负债

368,356.60万元,所有者权益311,738.24万元,资产负债率54.16%。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36,765.52万元,实现营业利润41,500.15万元,净利润33,776.79万元。

(2)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系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成立,注册资本8,520万美元,为公司设立的专门从事液化石油气国际贸易的子公司,公司拥有其控股权。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598,678.24万元,总负债370,675.46万元,所有者权益228,002.78万元,资产负债率61.92%。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907,817.90万元,实现营业利润30,053.37万元,净利润27,673.00万元。

3、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拟签署的保证协议合同,本次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张家港新材料、新加坡东华与债权人银行分别签订的《银行授信协议》、《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等项下债权。张家港新材料项下银行的总金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新加坡东华项下银行的总金额不超过2.31亿元人民币(3500万美元)。本次担保期限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二、关于给予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银团贷款担保的事项

1、担保情况概述

为保证子公司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百地年”)地下洞库项目,按照计划进度推进,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同意宁波百地年地下洞库项目银团贷款由项目地面设施区域对应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并追加公司的保证担保,项目建成后追加本项目全部房产及设备抵押。具体事项如下:

(1)保证内容: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宁波百地年与各银团成员行分别签订的《银团贷款合同》及其他融资合同项下的债权。

(2)保证期限:按照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执行。

(3)保证方式:抵押和保证担保。

(4)保证金额:不超过9亿

2、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月3日,注册资本6,395

万美元,住所为中国宁波大榭开发区关外路1号,经营范围为:丙烷、正丁烷和液化石油气的批发(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在港区内提供石油化工品装卸、在港区内提供石油化工品的仓储服务(涉及行政许可项目的凭许可证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拥有其100%的权益。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316,047.27万元,总负债162,775.31万元,所有者权益153,271.96万元,资产负债率51.50%。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79,555.89万元,实现经营利润19,268.22万元,净利润14,278.97万元。

三、董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为子公司张家港新材料、新加坡东华向相关合作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以确保其开拓业务发展之需要。公司实际持有被担保公司控股权,上述公司资产优良、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 2、公司实际持有张家港新材料控股权,所担保额度主要用于项目工程建设以及运营,项目盈利前景良好,资金安全且回款均稳定可靠;新加坡东华为公司设立的专门从事液化石油气国际贸易的子公司,所担保的额度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特别用于液化石油气货物采购及运费支付等,属于正常经营性业务,资金回笼稳定可靠。

3、公司为宁波百地年银团贷款提供担保,有利于宁波地下洞库项目的按期建设和运营,有利于促进公司壮大和规模经济发展,进一步推进公司战略转型。在本次融资完成后,项目需要的建设和运营资金可以全部解决,为项目按照计划实现竣工及投产提供了保障。项目未来预期收益良好,投资回报稳定,具备承担项目贷款还本付息的能力。为此,本次项目贷款的担保风险可控。

公司董事会和独立董事认为:本公司实际持有上述被担保公司的控股权,其资产优良、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公司对内部担保信用的使用和管理等,建立了担保管理制度与严格的内部财务控制以及审计监督制度;对有关业务开展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制度与决策及执行流程;对各项业务往来制定了信用评估体系和信用管理制度。为此,公司对其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

需要,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上述担保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为其担保。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同意上述担保事项,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担保额度及授权董事会批准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本年度担保额度(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及有效期内,根据银行授信审批情况,批准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为子公司张家港新材料与新加坡东华向相关合作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公司为子公司宁波百地年向相关合作银行申请银团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上述担保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累计对外担保的数量及对外担保逾期的数量

1、截止本公告日,东华能源为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3.98亿元,东华能源为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

5.48亿元,东华能源为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

38.81亿元,东华能源为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

76.89亿元,东华能源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10.80亿元,东华能源为广西天盛港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2.78亿元,东华能源为东华能源(茂名)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3.76亿元,东华能源为子公司担保金额合计为142.50亿元,占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139.86%。

2、公司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太平洋气体船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共计肆艘船)提供履约担保。(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2014年4月4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3、公司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太平洋控股公司签署的《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壹艘船)提供履约担保。(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2014年6月27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4、公司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Petredec Limited签署《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共计叁艘船)提供履约担保。(经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2014年10月29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5、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者因此导致的潜在诉讼事项。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均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及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有关资料。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8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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