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强装备”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金公司对捷强装备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46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9,199,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57,596,963股增加至76,795,963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728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19,199,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0年8月24日起上市交易。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自上市之日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未发生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公司股本总数未发生变化。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76,795,963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57,596,963股(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为17,973,583股,占公司总股本23.4043%),占公司总股本75.0000%;无
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19,19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5.00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苏州中金卓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卓誉”)、姚骅、乔顺昌、资桂娥、天津壹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捷戎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捷戎”)、嘉兴沿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益家,共9名股东。
(一)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所作的承诺如下:
1.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1)作为发行人董事的持股5%以上股东乔顺昌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前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③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年2月24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④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⑤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中金卓誉、姚骅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发行人股东天津捷戎承诺
①就本企业于2018年12月8日受让的天津戎科所持的发行人27.85万股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发行人回购。
②就本企业持有的除前述27.85万股股份以外的发行人的其余股份(即62.5万股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发行人回购。
③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4)发行人其他股东(资桂娥、天津壹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嘉兴沿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益家)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 发行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作为发行人董事的持股5%以上股东乔顺昌承诺:
①若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②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并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③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④本人减持行为不得违反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⑤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取得收益的,本人将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中金卓誉、姚骅承诺:
①若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②本人/本企业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并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③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④本人/本企业减持行为不得违反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⑤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取得收益的,本人/本企业将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为上述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1年8月26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7,973,583股,占公司总股本23.4043%,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5,224,368股,占公司总股本19.8244%。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9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股) |
1 | 中金卓誉 | 3,971,963 | 3,971,963 | 3,971,963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股) |
2 | 姚骅 | 3,192,500 | 3,192,500 | 3,192,500 |
3 | 乔顺昌 | 3,665,620 | 3,665,620 | 916,405 |
4 | 资桂娥 | 2,867,500 | 2,867,500 | 2,867,500 |
5 | 天津壹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620,000 | 1,620,000 | 1,620,000 |
6 | 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250,000 | 1,250,000 | 1,250,000 |
7 | 天津捷戎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03,500 | 531,000 | 531,000 |
8 | 嘉兴沿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25,000 | 625,000 | 625,000 |
9 | 黄益家 | 250,000 | 250,000 | 250,000 |
合计 | 18,346,083 | 17,973,583 | 15,224,368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 | 本次变动后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增加(股) | 减少(股)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 57,596,963 | 75.00% | 2,749,215 | 17,973,583 | 42,372,595 | 55.18% |
高管锁定股 | - | - | 2,749,215 | - | 2,749,215 | 3.58% |
首发前限售股 | 57,596,963 | 75.00% | - | 17,973,583 | 39,623,380 | 51.60%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19,199,000 | 25.00% | 15,224,368 | - | 34,423,368 | 44.82% |
合 计 | 76,795,963 | 100.00% | - | - | 76,795,963 | 100.00% |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谢显明 | 贾义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