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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纵科技: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4

证券代码:300477 证券简称:合纵科技 公告编号:2021-106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总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23日、2021年4月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湖南雅城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1年度预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雅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雅城”)与业务相关方申请银行综合授信以及其它融资业务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的担保(包括新增的担保、本次董事会之前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已生效并正在执行的担保及原有担保的展期或续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本次预计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本议案经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23日、2021年4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公司2021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湖南雅城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及《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上述担保进展情况

1、2021年7月8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2021-074),使用上述担保额度13,00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亿叁仟万元整)

2、近日,公司拟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信支行(以下简称“长沙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湖南雅城与长沙银行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余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南雅城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康路法定代表人:李智军注册资本:叁亿伍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07年07月31日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的制造、销售;锂离子电池材料的生产、销售、研制;汽车动力电池、汽车动力电池材料的生产;汽车动力电池、汽车动力电池材料、电池销售;汽车动力电池、电子产品的研发;汽车动力电池材料的研究;新能源的技术开发、咨询及转让;新能源技术推广;新材料及相关技术的销售、生产、研发;动力电池回收技术开发及梯次利用研究;蓄电池循环利用;蓄电池再生利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全资子公司被担保方非失信被执行人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指标:

单位:元

主要财务指标2020年度2021年1-3月(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1,257,800,960.031,153,316,535.85
负债总额931,627,134.14810,472,764.99
净资产326,173,825.89342,843,770.86
营业收入560,928,329.95248,910,200.46
利润总额-364,082,229.2928,092,982.29
净利润-307,915,155.0312,772,133.60

四、关于担保额度预计,已使用基本情况表(单位:万元)

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方持股比例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经审批的担保额度预计截至目前已使用担保额度本次使用担保额度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剩余可用额度是否关联担保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雅城新材料有限公司100%70.27%80,00053,5285,00041.45%21,472

备注:上表中“截至目前已使用担保额度”包含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之前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已生效并正在执行的担保及原有担保的展期或续保;“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中最近一期净资产指上市公司已披露的2021年一季度的净资产。

五、本次拟签署的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拟与长沙银行签署的协议

1、授信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信支行

2、保证人: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金额:不超过伍仟万元人民币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包括最高债权数额内债权本金形成的全部债务如借款本金、承兑汇票业务项下的敞口金额、保函项下的金额、信用证项下的金额、债务人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文件项下的所有债务、债务融资工具或债权融资计划项下应兑付的本金、债券本金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利息、借款利息、债务融资工具或债权融资计划项下应支付的利息、债券利息等,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因违约而应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罚息、复利、罚金、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执行/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产权过户税费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及其他相关合理的费用等。即使全部债务金额超过最高债权本金数额或者相关利息、费用形成的时间在最高额债权确定之后,保证人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对超过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如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合同,则主合同项下本金为开证金额与溢装金额之和。

6、保证期间:

1)自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本合同所对应的主合同可以有多份,当不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各有不同时,就每笔主合同项下的债务而言,本合同保证期间为该笔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担保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约173,1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人民币124,410.68万元的

139.14%(其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1,9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81.91%;公司为参股公司天津茂联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71,2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57.23%)。上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累计余额为105,673.66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84.94%。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不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特此公告。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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