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的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和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相关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的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