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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盐化工:中盐化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5
Q/ZYHG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1 - 01 - 15发布

2021 - 01 - 15发布2021 - 01 - 15实施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履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以下简称“《直通车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制度中的“交易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制度中的“公司”为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建立,董事会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要求完成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和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制度五个工作日内,将本制度报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和交易所备案,同时在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适应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规定第五条的报备、披露程序。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第十二条 监事会形成关于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 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 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业绩大幅变动。

上述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或者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形。比较基数较小的,经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二十二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活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 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 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 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六)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临时报告的披露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决议;

(二) 监事会决议;

(三) 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 股东大会决议;

(五) 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

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按照前条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按照前述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经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照前述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同时涉及《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第十章“关联交易”和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各章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为:

(一)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经与证券事务部沟通后,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由分管经理签字确认后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

(二) 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提供的相关资料编制信息披露公告;

(三)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 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需披露的由证券事务部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四) 除第三项之外的由董事会秘书同意董事长知情。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工作规程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是指上市公司按照《直通车指引》的规定,通过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通过直通车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交易所不进行事前形式审核。

(一) 证券事务部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 办理直通车业务时,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三) 直通车业务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使用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确认身份,登录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

2、通过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创建信息披露申请,选择并添加公告类别,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对照《直通车指引》和交易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检查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对上传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确认,并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将信息披露申请提交至信息披露系统;

4、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将提示公司直接披露,点击确认完成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申请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仍需交易所形式审核后方可予以披露;

5、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将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的直通车公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自动发送至交易所网站,交易所网站即予刊载。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媒体可自交易所网站“媒体专区”下载信息披露文件并予刊载。

(四) 在同一交易日内拟披露的多个公告之间存在关联的,应当合并创建一个信息披露申请。创建的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中,如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告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该申请中的所有公告均不得通过直通车办理。

(五) 已确认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得修改或者撤销。对于已确认发布但交易所网站尚未刊载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因特殊原因需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六) 通过直通车业务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七) 交易所对通过直通车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实行事后监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监管工作。

(八)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通车业务不能正常办理的,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 董事长;

(二) 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 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 董事会秘书;

(五) 证券事务代表。

第四十三条 为确保有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的规范有效。

第四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境内外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证券事务部主管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财务部门、企业管理部等相关单位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有配合的义务,须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分子公司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五十一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第五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第一时间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总部各部门和各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的职责:

(一) 董事应认真阅读公司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二)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 董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 监事与监事会的职责:

(一) 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披露事务。

(二)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监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五条 经理班子的职责:

(一) 经理班子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盈亏情况、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 经理班子应责成公司各部门,对照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如有发生,应在第一时间报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本款所述“第一时间”是指事件发生后第一个工作日内。

(三) 经理班子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 在研究或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经理班子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五) 经理班子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在公司内部召开涉及重大投资、重要事件等会议时,应责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会议的保密措施,在相关会议材料中做出保密提示,并在会议中提示参会人员的保密责任。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授权发言人,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披露事宜。

(二) 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托一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的职责:

(一)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信息报告制度,责成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信息联络与沟通。

(二)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在审议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召开二十日前,向董事会秘书提供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和数据。该等议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生产经营回顾和生产经营展望的议案,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讨论与分析的议案、按境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审计报告(如有)、定期报告的编制说明、利润分配的议案,以及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所提供的涉及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等有关数据和信息,要确保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充分了解本制度第三章第二十六条关于临时报告披露的相关内容。若发生或将要发生任何须公告或须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应在第一时间通告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临时公告事宜。

(四) 若以上单位发生重大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处分,必要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配合本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股份,任一股东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本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本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本公司及时、准确的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本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上交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以书面方式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问询,并就问询结果发布异常波动公告。第六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六章 内部报告制度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六十三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六十四条 当公司知悉第三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就有关交易签署意向书或者拟签订正式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该事件是否需要披露及是否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作出判断。

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三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对本制度或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明白的,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六十七条 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首要责任人为该重大事件的最先知悉人、直接经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

第六十八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范围限于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七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第七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由证券事务部将公告文稿及备查文件报送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证券事务部供社会公众查阅,同时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为《上海证券报》或《中国证券报》,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积极利用公司网站(http://www.chinasaltchemical.com)和公司内部网站及其它媒体进行信息披露。但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十四条 在公司网站上发布内容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并签发后方可发

布;公司网站上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应监督信息发布人即时纠正。

第七十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证券事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将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1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并可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七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九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七十八条 在信息未依法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该信息的工作人员,都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人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十九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八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一条 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先于交易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报送有关主管机关时,应注明“未经审计,注意保密”字样,要求该机关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必要时与之签订保密协议。

第八十二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的处分,并且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如公司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

第八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或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和要求其赔偿的权利。

第八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积极、主动地接受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的监督工作。

第八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申请中国证监会及内蒙古监管局予以纠正。

第八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处罚。

第八十七条 其他涉及信息披露事务的法律责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的维护

第八十八条 公司按照公平披露信息原则,根据《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进行信息沟通。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通过接待来访、回复电话、邮件、网上解答、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但与投资者沟通

与交流的内容只限于公司已公开的信息及其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第九十条 公司应当与所聘请的会计师、评估师、保荐机构、律师等证券服务机构保持定期或不定期的沟通,提供证券服务机构按照规定或工作需要所必需的公司信息资料,对信息披露中需要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性意见的情形时,应将该意见或报告原文在交易所网站披露,并就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征询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第九十一条 公司应妥善把握和处理与各新闻媒体的关系,董事会秘书与证券事务代表应经常性关注各新闻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媒体记者的采访后,所发布的有关公司的报道应经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十一章 附 则第九十二条 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未尽事宜,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改。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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