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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利得: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4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我们作为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在认真阅读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经讨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2021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对外投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该事项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与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龙利得(河南)绿色智能文化科创园投资协议》及补充函,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与新乡平创设立合资公司的独立意见

该事项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新乡市平创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龙利得智能科技(河南)有限公司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1年上半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也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五、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1年上半年度,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未发生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象提供担保事项,亦无担保逾期情况,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均已履行审议披露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资格和条件的要求,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了公司现状及发展战略,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论证分析报告对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等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了解,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充分说明了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的

目的和必要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这些填补回报措施是切实可行的,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制定《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合理保护了债券持有人利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同意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我们认为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该规划既重视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又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关于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刘猛谢肖琳
杨爱东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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