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40 证券简称:飞力达 编号:2021-055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海飞力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飞力达”)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拓展公司业务,满足资金需求,公司拟对上海飞力达向兴业银行上海分行申请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含)3,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1年;向宁波银行昆山支行申请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含)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1年;向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申请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含)3,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1年。同时,公司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本次担保授信融资额度内办理相关担保手续、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
根据《公司章程》、《担保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以上担保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 | 上海飞力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耿昊 |
注册资本 | 2000万元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二路11号74号楼B部位 |
成立日期 | 2009年7月24日 |
经营范围 | 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业务(除危险品),商务咨询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转口贸易,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代理,区内商业性简单加工,在上海海关关区各口岸或监管业务集中地从事报关业务,无船承运业务,第三方物流,船舶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是否提供反担保 | 否 |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 否 |
2、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主要财务指标 | 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1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360,801,699.49 | 510,464,670.52 |
负债总额 | 290,059,868.04 | 447,359,519.22 |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 40,000,000.00 | 28,398,130.00 |
流动负债总额 | 290,059,868.04 | 445,402,928.71 |
净资产 | 70,741,831.45 | 63,105,151.30 |
资产负债率 | 80.39% | 87.64% |
营业收入 | 1,184,157,292.88 | 1,079,761,350.64 |
利润总额 | 27,957,095.06 | 20,038,320.72 |
净利润 | 20,230,340.58 | 15,674,368.56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2、担保期限:自银行授信批准之日起一年
3、担保事项:为上海飞力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上海分行申请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含)3,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向宁波银行昆山支行申请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含)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向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申请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含)3,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4、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将在上述范围内由公司、被担保人、银行共同协商决定,具体内容以正式签署的合同、协议为准。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金额为 12,230.15 万元,其中融资性担保金额4,269.68万元,非融资性担保金额7,960.47 万元。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金额占2020年度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10.45%,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4.33%。若本次担保额度生效后,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额27,000万元,其中融资性担保额度12,000万元,非融资性担保额度15,000万元。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总额占2020年度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的23.08%,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9.55%。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等情形。
五、专项意见
1、董事会意见
经董事会认真审议,认为本次《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的担保事项,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所需。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有利于促进其经营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认为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因此董事会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本次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3)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公司为上述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的担保事项,能够支持子公司的正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
六、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