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鉴于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实施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以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06,726,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由于公司已经收回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收到的现金分红,故不对各期派息进行回购价格调整。故本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完成后,回购价格调整为P= 8/1.8=4.44元/股。
鉴于公司3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杨祥红、胡律、甘泉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我们一致同意回购注销上述3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51,300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变更注册资本、调整董事会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章程》修改的相关条款符合《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是着眼于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管理的需要作出的修订,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关于变更注册资本、调整董事会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指派相关人员全权负责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手续。
独立董事:喻超、张涛、胡凤香
2021年8月23日
(以下无正文,下接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喻超 张涛
胡凤香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