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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波重科: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3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21年8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对下述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监事会对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鉴于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实施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以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06,726,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由于公司已经收回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收到的现金分红,故不对各期派息进行回购价格调整。故本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完成后,回购价格调整为P= 8/1.8=4.44元/股。

鉴于公司3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杨祥红、胡律、甘泉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监事会一致同意回购注销上述3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51,3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44元/股,回购金额合计227,772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会

2021年8月23日

(此页无正文,系《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监事签字:

张雪 王骊

盛涛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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