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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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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专项说明
信会师函字[2021]第ZA637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由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转来贵会于2021年8月12日出具的《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1〕011019号)(以下简称“落实函”)已收悉,本所作为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普蕊斯”)的申报会计师,我们对落实函中所提问题进行了审慎核查后,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本所没有接受委托审计或审阅2021年1月至6月期间的财务报表。以下所述的核查程序及实施核查程序的结果仅为协助公司回复贵会落实函目的,不构成审计或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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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申报材料显示,受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业务开展的影响,2020年度发行人实现收入33,529.06万元,收入同比增长率下滑至10.46%。
请发行人结合目前新冠肺炎疫情的发展情况,分析说明新冠肺炎疫情对于审计基准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影响以及未来变化趋势,完善相关事项或风险的披露内容,加强风险揭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结合目前新冠肺炎疫情的发展情况,分析说明新冠肺炎疫情对于审计基准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影响以及未来变化趋势,完善相关事项或风险的披露内容,加强风险揭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1、结合目前新冠肺炎疫情的发展情况,分析说明新冠肺炎疫情对于审计基准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影响以及未来变化趋势
(1)新冠肺炎疫情对于发行人业务经营的主要影响
2020年以来,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在国内爆发,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与临床试验项目的开展造成了干扰,由于发行人SMO业务主要在医疗机构中开展,因此疫情对发行人业务开展及经营业绩造成了不利影响,主要影响包括:
①在项目执行方面:发行人业务人员到医院进行现场工作受到较大的限制,同时临床试验受试者也无法正常回到医院,部分疫情严重地区的医院在特定时间限制甚至暂停了临床试验活动的开展。此外,在发行人业务人员无法正常到临床试验机构现场与研究者、受试者面对面沟通的情况下,为保证临床试验项目的质量控制,发行人主要通过电话、邮件等线上交流方式了解与汇报临床试验用药情况。对于无法正常到医院取药的受试者,在与研究者沟通后,采取快递或送药上门并随访的方式收集与整理临床试验数据。直到2020年4月末,发行人业务人员才陆续全面恢复到医院开展工作。整体而言,发行人项目在前期中心启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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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患者入组与随访、后期数据清理等阶段均有所放缓,项目业务进度进而受阻,导致项目执行效率有所下降、执行成本相应增加;
②在项目收益方面:一方面,部分客户暂缓与发行人原有项目补充协议的谈判与签署,故原有项目的合同额变更进度有所放缓;另一方面,部分药企在经济整体下滑的压力下缩减对新药研发的整体投入,发行人项目开票与回款增速有所放缓。基于发行人报告期内采用的收入确认方式,上述新冠肺炎疫情对业务开展的影响将进一步对发行人的收入、净利润、毛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2)新冠肺炎疫情对于审计基准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影响
随着我国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的推进,新冠肺炎疫情对国家产业经济发展的影响已逐步减弱。就对发行人业务经营的影响而言,相关疫情因素对发行人业务经营的影响已逐步消除,主要说明如下:
①主要业务开展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在满足相关健康监测的要求后,发行人的业务人员能够到大多数医院协助研究者进行临床试验相关的现场工作,受试者也能到医院参与项目相关的临床试验;但对于部分因疫情反复而被纳入中高风险地区,相关医院仍可能在特定时间内对临床试验活动的开展进行限制。整体而言,新冠肺炎疫情对发行人项目在前期中心启动、中期患者入组与随访、后期数据清理等阶段的影响已逐步消除,进而对项目业务进度的不利影响也在逐步减弱。
②主要经营成果及业绩数据
2021年1-6月,发行人的新签项目、变更项目的合同金额及主要经营业绩情况与去年同期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1-6月 | 同比增长率 |
新项目的合同金额① | 24,915.88 | 20,679.00 | 20.49% |
变更项目的不含税合同金额② | 5,973.44 | 3,913.18 | 52.65% |
新增不含税合同总额(=①+②) | 30,889.32 | 24,592.17 | 25.61% |
开票金额(含税) | 20,744.61 | 14,131.16 | 4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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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1-6月 | 同比增长率 |
回款金额(含税) | 19,412.28 | 13,084.48 | 48.36% |
营业收入 | 22,464.91 | 13,908.97 | 61.51%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727.41 | 721.67 | 27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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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冠肺炎疫情对发行人业务经营的影响情况2020年以来,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在国内爆发,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与临床试验项目的开展造成了干扰,由于公司SMO业务主要在医疗机构中开展,因此疫情对公司业务经营造成了不利影响,影响程度取决于疫情持续时间、防控进展以及各地防控政策的具体实施情况。
(一)在项目执行方面:公司业务人员到医院进行现场工作受到较大的限制,同时临床试验受试者也无法正常回到医院,部分疫情严重地区的医院在特定时间限制甚至暂停了临床试验活动的开展。此外,在公司业务人员无法正常到临床试验机构现场与研究者、受试者面对面沟通的情况下,为保证临床试验项目的质量控制,公司主要通过电话、邮件等线上交流方式了解与汇报临床试验用药情况。对于无法正常到医院取药的受试者,在与研究者沟通后,采取快递或送药上门并随访的方式收集与整理临床试验数据。直到2020年4月末,公司业务人员才陆续全面恢复到医院开展工作。整体而言,公司项目在前期中心启动、中期患者入组与随访、后期数据清理等阶段均有所放缓,项目业务进度进而受阻,导致项目执行效率有所下降、执行成本相应增加。
(二)在项目收益方面:一方面,部分客户暂缓与公司原有项目补充协议的谈判与签署,故原有项目的合同额变更进度有所放缓;另一方面,部分药企在经济整体下滑的压力下缩减对新药研发的整体投入,公司项目开票与回款增速有所放缓。
基于发行人报告期内采用的收入确认方式,上述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业务开展的影响将进一步对公司2020年的收入、净利润、毛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2020年,公司实现收入33,529.0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31.65万元,毛利率为29.12%。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在满足相关健康监测的要求后,公司的业务人员能够到大多数医院协助研究者进行临床试验相关的现场工作,受试者也能到医院参与项目相关的临床试验;但对于部分因疫情反复而被纳入中高风险地区,相关医院仍可能在特定时间对临床试验活动的开展进行限制。整体而言,新冠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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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对公司业务经营的影响已逐步消除,公司流动资金较为充裕,能保证业务经营的正常进行。
2021年1-6月,公司的新签项目、变更项目及主要经营业绩情况与去年同期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1-6月 | 同比增长率 |
新项目的合同金额① | 24,915.88 | 20,679.00 | 20.49% |
变更项目的不含税合同金额② | 5,973.44 | 3,913.18 | 52.65% |
新增不含税合同总额(=①+②) | 30,889.32 | 24,592.17 | 25.61% |
开票金额(含税) | 20,744.61 | 14,131.16 | 46.80% |
回款金额(含税) | 19,412.28 | 13,084.48 | 48.36% |
营业收入 | 22,464.91 | 13,908.97 | 61.51%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727.41 | 721.67 | 27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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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与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访谈了发行人管理人员,了解了新冠肺炎疫情对业务经营的具体影响情况,以及截至目前发行人业务经营的恢复情况;
2、获取了发行人2020年1-6月及2021年1-6月的新增合同额、变更合同额、开票及回款情况,分析了发行人审计基准日后的经营恢复情况;
3、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2021年1-6月的主要经营业绩数据的说明。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新冠肺炎疫情对发行人业务经营的不利影响已逐步消除,审计基准日后发行人业务经营的恢复情况较好;
2、在新冠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未来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将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恢复期,预计新冠肺炎疫情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完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事项的披露内容,并加强风险揭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问题2 关于研发费用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分别为1,174.79万元、1,638.36万元及1,498.55万元,主要由职工薪酬等构成,发行人研发项目主要为相关疾病的问卷及记录跟踪项目。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对应的人员构成情况,业务人员与IT人员的数量及相应薪酬成本的比例;(2)结合具体案例说明业务人员与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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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在研发项目具体承担的工作内容,发行人研发项目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对相应业务开展的影响。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报告期内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对应的人员构成情况,业务人员与IT人员的数量及相应薪酬成本的比例
1、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对应的人员构成及占比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对应的人员包括部分业务人员及IT人员,业务人员与IT人员的数量及相应薪酬成本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人、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数量/金额 | 比例 | 数量/金额 | 比例 | 数量/金额 | 比例 | |
业务人员人数 | 154.80 | 98.72% | 161.13 | 98.52% | 130.17 | 96.78% |
IT人员人数 | 2.00 | 1.28% | 2.42 | 1.48% | 4.33 | 3.22% |
人数小计 | 156.80 | 100.00% | 163.54 | 100.00% | 134.50 | 100.00% |
业务人员薪酬 | 1,430.84 | 97.46% | 1,525.39 | 96.72% | 1,043.62 | 94.00% |
IT人员薪酬 | 37.29 | 2.54% | 51.71 | 3.28% | 66.66 | 6.00% |
薪酬小计 | 1,468.13 | 100.00% | 1,577.10 | 100.00% | 1,110.28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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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形式及对相应业务开展的影响”的相关回复。
2、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的相关核算情况
发行人制定了《研发项目核算管理办法》,对研发费用的确认依据和核算方法进行了规定。发行人财务部门在研发项目立项后根据立项要求明确研发项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在系统中设置研发支出科目并就各研发项目分别设置辅助明细,用来分别核算各研发项目相关的职工薪酬,以及与研发活动有关的材料费、动力费、设计及试验费、折旧及摊销费用、办公费、电话费、交通费及差旅费等。其中,发行人关于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的核算情况主要如下:(1)对于上述业务人员,其在执行SMO项目的同时参与了研发项目的相关工作。对于该等业务人员,发行人财务部门每月根据其经审批后的SMO项目工时、研发工时,将其薪酬分摊至相应的SMO项目、研发项目中;(2)对于上述IT人员,其均系专职参与多个同时处于研究阶段的研发项目的研发,发行人财务部门每月根据其经审批后的研发工时,将其薪酬分摊至相应的研发项目中。
综上,发行人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对应的人员构成符合发行人研发活动的实际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中的职工薪酬核算准确。
(二)结合具体案例说明业务人员与IT人员在研发项目具体承担的工作内容,发行人研发项目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对相应业务开展的影响
1、主要研发模式情况
临床试验的执行过程具有涉及人员众多、投入较大、流程复杂、文件繁多、患者管理工作复杂、监管要求严格等特点,同时随着自身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发行人高度重视临床项目执行的标准化以及数据信息化体系的搭建与完善,故针对性地进行相关研发项目的开发。
通常而言,发行人的主要研发流程情况如下:(1)立项:由项目业务人员收集与整理其在执行临床试验项目的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或难点,提出研发课题和需求,并由主要负责人员根据发行人内部规定的相关要求撰写项目开发计划任务书。然后,在发行人研发部门的牵头组织下对研发项目进行立项,并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2)预算管理:主要负责人员需定期制定与更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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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研发项目的研发投入预算,经发行人总经理、研发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执行;(3)执行:IT人员根据项目开发计划任务书并就项目设计需求与主要负责人沟通后,初步开发出相关研发项目的信息系统或软件,然后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研发项目团队中的相关业务人员在SMO项目的执行中进行测试,定期反馈信息系统的使用情况及主要问题。IT人员在收到来自主要负责人及业务人员的一线反馈后,将持续完善与优化原有的信息系统或软件,并及时申请软件著作权;(4)进展及结题:在研发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及项目结束时,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编制并提交阶段性进展报告、结题报告。
通过研发项目得到的相关信息系统或软件,可持续应用于发行人其他同类型的SMO项目,有利于优化临床试验的流程,并持续提升发行人SMO业务执行的标准化、高效化、信息化、自动化程度。
2、结合具体研发项目说明相关情况
以报告期内发行人在执行的“内分泌科药物管理和受试者随访跟踪项目”为例,由于内分泌疾病一般为慢性疾病,临床试验入组的受试者数量多且入组较快,且在后期的随访过程中涉及对受试者信息的管理及跟踪,故及时为研究者提供准确、可靠的受试者试验数据具有重要的临床意义。例如,通常在内分泌项目的III期临床试验中,受试者人数多达500例,每周都需要进行用药随访,故客观上存在受试者人数较多、访视较频繁的情况。然而,此前传统的药物管理和受试者访视跟踪多依赖于手工录入、计数与计算等纸质记录,不仅存在效率低、易出错、便利性差而无法实现远程监控的目的等问题,而且CRC在不同的临床试验机构中参照的标准也未能统一,进而可能影响临床试验开展的质量。
在上述背景下,为便于高效、直观掌握患者的用药和随访情况并进行统一的管理,发行人业务人员收集与归纳了多个内分泌类SMO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或难点,然后由主要负责人牵头撰写“内分泌科药物管理和受试者随访跟踪项目”的项目开发计划任务书,其中包括立项依据、研发内容和目标、现有研发条件和工作基础、计划进度、项目组的编制情况等主要内容,然后经发行人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同意后完成项目立项,交由项目研发负责人与业务团队进行研发。对于进行中的研发项目,项目组会定期发起研发投入预算决议,经发行人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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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研发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执行。项目立项通过后,研发项目主要负责人进行项目团队的组建,根据项目目标、时间进度等细化项目节点控制、合理合规安排项目的经费开支,并定期将日常项目进展情况向研发部门负责人作出书面的进展报告。同时,IT人员根据项目开发计划任务书并与主要负责人就项目设计需求沟通后,初步开发出“内分泌科药物管理和受试者随访跟踪项目”的信息系统及软件,然后交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内分泌类SMO项目组的业务人员,在执行SMO项目中针对前述信息系统及软件进行测试;业务人员在执行SMO项目的过程中,同时参与研发项目的研发活动,具体工时的分配情况参见本题之“一、发行人说明”之“(一)报告期内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对应的人员构成情况,业务人员与IT人员的数量及相应薪酬成本的比例”的相关回复。IT人员会定期收到来自相关SMO项目组业务人员的一线反馈,然后对原有的信息系统及软件进行完善与优化。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内分泌科药物管理和受试者随访跟踪项目”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已定期形成了项目阶段性进展报告,已有软件模块应用于日常SMO项目中,并形成了4项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主要情况如下:
序号 | 著作权人 | 作品名称 | 登记号 | 首次发表日期 |
1 | 发行人 | 普蕊斯临床研究受试者随访跟踪管理系统V1.0 | 2017SR118876 | 2016-08-18 |
2 | 发行人 | 普蕊斯临床研究受试者随访跟踪管理系统V2.0 | 2018SR925233 | 2018-08-20 |
3 | 发行人 | 普蕊斯临床研究受试者跟踪随访管理系统[简称:SMO-OTRPFUTMS]V3.0 | 2019SR0929040 | 2019-06-28 |
4 | 发行人 | 普蕊斯临床研究受试者跟踪随访管理系统[简称:SMO-OTRPFUTMS]V4.0 | 2020SR1126531 | 2020-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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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用药时间等主要信息,复杂的方案和要求均可由后台自动根据软件内部的逻辑运算,显示出相关受试者的所有访视计划。在实时形成的可视化、操作方面的工作界面中,CRC会根据访视计划安排与执行受试者的具体随访工作,随访完成后也可以自动更新项目进展。此外,电子平台也会根据不同受试者的每次访视计划,自动匹配出对应的药物使用情况,以方便CRC进行药物的申请和及时补充。对于特定的受试者,CRC仅需点开其的访视计划,便可实时掌握其具体的访视完成情况和用药窗口期情况。因此,在有效提升工作效率、实现标准统一化的同时,也减少了人为出错的可能性。综上,发行人的业务人员在研发项目中主要承担提出需求设计、进行测试、反馈问题并对整体研发项目进行管理的职责,而IT人员主要系根据业务需求及反馈进行相关信息系统或软件的开发与完善的工作。通过研发项目,发行人得以形成能够实际应用于主营业务的通用型信息系统或软件,进而实现项目执行的标准化、高效化、信息化、自动化,并最终实现节省相关成本投入、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的主要目的。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与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获取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研发费用明细表,了解并分析了研发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过程及核算方法的准确性;
2、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核算过程表,重新计算并测试核算准确性;
3、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研发内控相关的制度,并抽查了部分研发项目的立项决议、项目相关报告等文件;
4、抽取并核查了报告期内研发项目工时的审批文件;
5、对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执行了穿行测试、截止性测试,确认不存在将其他费用在研发费用中列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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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访谈了发行人管理人员,了解研发项目开展的业务背景及目的、主要流程,以及业务人员、IT人员在研发项目中承担的主要职责;
7、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内分泌科药物管理和受试者随访跟踪项目”研发项目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查看了项目涉及的信息系统及软件的应用界面,并获取了相关的软件著作权证明文件。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对应的人员构成符合发行人研发活动的实际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中的职工薪酬核算准确;
2、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业务人员在研发项目中主要承担提出需求设计、进行测试、反馈问题并对整体研发项目进行管理的职责,而IT人员主要系根据业务需求及反馈进行相关信息系统或软件的开发与完善的工作。通过研发项目,发行人得以形成能够实际应用于主营业务的通用型信息系统或软件,进而实现项目执行的标准化、高效化、信息化、自动化,并最终实现节省相关成本投入、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的主要目的。
问题3 关于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20,438.38万元、23,347.00万元和13,279.78万元;2020年末,合同资产账面价值为12,497.95万元。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截至目前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的回款进度以及2020年末合同资产转入应收账款及相应回款情况;(2)补充说明合同资产的账龄情况,并说明账龄超过1年的合同资产相关项目的具体情况,长时间未结算的原因,相关合同是否处于正常执行状态;(3)进一步说明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存在明显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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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4)测算按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同等计提比例计提合同资产减值准备对于发行人相关财务指标的具体影响,是否会对发行人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截至目前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的回款进度以及2020年末合同资产转入应收账款及相应回款情况
1、截至目前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的回款进度
截至2021年7月末,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的应收账款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 3,589.78 | 9,762.65 | 7,789.46 |
应收账款期后回款金额 | 3,333.17 | 9,064.65 | 7,591.90 |
期后回款比例 | 92.85% | 92.85% | 97.46% |
项目 | 计算公式 | 金额 |
2020年末合同资产余额 | ① | 13,250.45 |
合同资产期后转入应收账款 | ② | 6,277.17 |
合同资产期后转入应收账款比例 | ③=②/① | 47.37% |
期后转入应收账款相应回款 | ④ | 5,2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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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计算公式 | 金额 |
应收账款相应回款占期后转入应收账款比例 | ⑤=④/③ | 83.16% |
账龄 | 合同资产期末余额 | 比例 |
1年以内(含1年) | 11,094.02 | 83.73% |
1-2年(含2年) | 1,668.14 | 12.59% |
2-3年(含3年) | 393.57 | 2.97% |
3年以上 | 94.72 | 0.71% |
合计 | 13,250.45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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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账龄超过1年的合同资产相关项目的具体情况
截至2020年末,发行人合同资产账龄超过1年且金额大于10万元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号 | 2020年末合同资产 | 2021年1-7月 结算金额 | 项目长期未结算的原因 | 是否处于正常执行状态 | ||
期末余额① | 其中:账龄 1年以上② | 占比 ③=②/① | |||||
1 | PRS-0313 | 417.55 | 161.92 | 38.78% | 273.25 | 于2020年12月与申办方沟通后变更增加合同金额,双方约定待合同签署后开票结算,2021年4月完成签署补充协议并于2021年4月、6月开票结算 | 是 |
2 | PRS-0344 | 290.51 | 116.83 | 40.22% | 213.21 | 于2020年12月与申办方沟通后变更增加合同金额,双方约定待合同签署后开票结算,2021年1月完成签署补充协议并于2021年1月开票结算 | 是 |
3 | PRS-0161 | 121.30 | 90.91 | 74.95% | - | 项目中个别受试者出组期长于原预计周期,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 | 是 |
4 | PRS-0279 | 105.53 | 77.42 | 73.36% | 32.68 | 合同签署方中包括医院,该等医院的合同中约定的结算节点较少,且节点之间的周期较长,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 | 是 |
5 | PRS-0354 | 136.09 | 75.96 | 55.82% | 33.37 | 合同签署方中包括医院,该等医院的合同中约定的结算节点较少,且节点之间的周期较长,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 | 是 |
6 | PRS-0218 | 132.68 | 70.29 | 52.98% | 67.24 | 合同签署方中包括医院,该等医院的合同中约定的结算节点较少,且节点之间的周期较长,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 | 是 |
7 | PRS-0237 | 85.79 | 64.84 | 75.58% | 0.83 | 合同签署方中包括医院,该等医院的合同中约定的结算节点较少,且节点之间的周期较长,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 | 是 |
8 | PRS-0251 | 82.61 | 62.11 | 75.18% | 15.94 | 合同签署方中包括医院,该等医院的合同中约定的结算节点较少,且节点之间的周期较长,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 | 是 |
9 | PRS-0217 | 73.68 | 61.45 | 83.40% | 1.61 | 合同签署方中包括医院,该等医院的合同中约定的结算节点较少,且节点之间的周期较长,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 | 是 |
10 | PRS-0157 | 78.56 | 54.81 | 69.77% | 1.80 | 截至2020年末,尚在根据申办方要求提供合同结算的相关凭证,未能完成开票结算 | 是 |
11 | PRS-0254 | 150.80 | 47.70 | 31.63% | 181.69 | 合同签署方中包括医院,该等医院的合同中约定的结算节点较少,且节点之间的周期较长,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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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号 | 2020年末合同资产 | 2021年1-7月 结算金额 | 项目长期未结算的原因 | 是否处于正常执行状态 | ||
期末余额① | 其中:账龄 1年以上② | 占比 ③=②/① | |||||
12 | PRS-0493 | 92.95 | 46.73 | 50.27% | 1.42 | 与申办方沟通后变更增加合同金额,双方约定待合同签署后开票结算,预计2021年末前签署完毕 | 是 |
13 | PRS-0550 | 147.79 | 46.49 | 31.46% | - | 项目合同所约定的结算节点之间的周期较长,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 | 是 |
14 | PRS-0277 | 65.96 | 44.88 | 68.04% | 54.61 | 项目合同所约定的结算节点之间的周期较长,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已于2021年4月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开票结算 | 是 |
15 | PRS-0465 | 217.58 | 44.20 | 20.31% | 29.00 | 合同签署方中包括医院,该等医院的合同中约定的结算节点较少,且节点之间的周期较长,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 | 是 |
16 | PRS-0111 | 40.87 | 40.87 | 100.00% | - | 合同签署方中包括医院,该等医院的合同中约定的结算节点较少,且节点之间的周期较长,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 | 是 |
17 | PRS-0376 | 76.85 | 38.05 | 49.51% | 9.94 | 合同签署方中包括医院,该等医院的合同中约定的结算节点较少,且节点之间的周期较长,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 | 是 |
18 | PRS-0327 | 45.50 | 36.55 | 80.33% | 46.50 | 合同签署方中包括医院,该等医院的合同中约定的结算节点较少,且节点之间的周期较长,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已于2021年1月、4月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开票结算 | 是 |
19 | PRS-0224 | 50.25 | 34.27 | 68.20% | 59.50 | 合同签署方中包括医院,该等医院的合同中约定的结算节点较少,且节点之间的周期较长,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已于2021年1-7月期间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开票结算 | 是 |
20 | PRS-0212 | 38.87 | 34.11 | 87.75% | 1.80 | 合同签署方中包括医院,该等医院的合同中约定的结算节点较少,且节点之间的周期较长,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 | 是 |
21 | PRS-0360 | 51.58 | 32.34 | 62.70% | 52.07 | 项目合同所约定的结算节点之间的周期较长,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已于2021年7月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开票结算 | 是 |
22 | PRS-0122 | 74.92 | 30.36 | 40.52% | 16.90 | 合同签署方中包括医院,该等医院的合同中约定的结算节点较少,且节点之间的周期较长,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已于2021年1-7月期间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开票结算 | 是 |
23 | PRS-0322 | 46.22 | 29.42 | 63.65% | 1.82 | 合同签署方中包括医院,该等医院的合同中约定的结算节点较少,且节点之间的周期较长,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 | 是 |
0-2-19
序号 | 项目号 | 2020年末合同资产 | 2021年1-7月 结算金额 | 项目长期未结算的原因 | 是否处于正常执行状态 | ||
期末余额① | 其中:账龄 1年以上② | 占比 ③=②/① | |||||
24 | PRS-0300 | 32.70 | 28.23 | 86.33% | 65.97 | 项目合同所约定的结算节点之间的周期较长,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已于2021年6月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开票结算 | 是 |
25 | PRS-0425 | 41.80 | 26.42 | 63.21% | - | 申办方拟变更临床试验方案,待方案更新后再进行开票结算,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 | 是 |
26 | PRS-0323 | 77.07 | 26.38 | 34.23% | 12.46 | 合同签署方中包括医院,该等医院的合同中约定的结算节点较少,且节点之间的周期较长,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 | 是 |
27 | PRS-0442 | 41.13 | 25.32 | 61.56% | - | 项目合同所约定的结算节点之间的周期较长,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 | 是 |
28 | PRS-0436 | 34.91 | 24.70 | 70.75% | 13.11 | 合同签署方中包括医院,该等医院的合同中约定的结算节点较少,且节点之间的周期较长,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 | 是 |
29 | PRS-0331 | 123.98 | 23.14 | 18.66% | - | 合同签署方中包括医院,该等医院的合同中约定的结算节点较少,且节点之间的周期较长,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 | 是 |
30 | PRS-0315 | 120.83 | 21.90 | 18.12% | 108.08 | 项目合同所约定的结算节点之间的周期较长,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已于2021年3月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开票结算 | 是 |
31 | PRS-0496 | 50.68 | 21.50 | 42.42% | 3.89 | 合同签署方中包括医院,该等医院的合同中约定的结算节点较少,且节点之间的周期较长,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 | 是 |
32 | PRS-0298 | 55.58 | 20.04 | 36.06% | 9.10 | 合同签署方中包括医院,该等医院的合同中约定的结算节点较少,且节点之间的周期较长,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 | 是 |
33 | PRS-0231 | 27.86 | 19.81 | 71.11% | - | 合同签署方中包括医院,该等医院的合同中约定的结算节点较少,且节点之间的周期较长,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 | 是 |
34 | PRS-0366 | 40.10 | 19.73 | 49.20% | - | 项目合同所约定的结算节点之间的周期较长,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 | 是 |
35 | PRS-0105 | 69.97 | 19.28 | 27.55% | 15.77 | 项目中个别受试者出组期长于原预计周期,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已于2021年5月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开票结算 | 是 |
36 | PRS-0639 | 31.28 | 19.17 | 61.29% | 3.20 | 项目合同所约定的结算节点之间的周期较长,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 | 是 |
0-2-20
序号 | 项目号 | 2020年末合同资产 | 2021年1-7月 结算金额 | 项目长期未结算的原因 | 是否处于正常执行状态 | ||
期末余额① | 其中:账龄 1年以上② | 占比 ③=②/① | |||||
37 | PRS-0575 | 50.05 | 18.66 | 37.28% | - | 项目合同所约定的结算节点之间的周期较长,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 | 是 |
38 | PRS-0370 | 23.30 | 17.97 | 77.12% | - | 合同签署方中包括医院,该等医院的合同中约定的结算节点较少,且节点之间的周期较长,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 | 是 |
39 | PRS-0112 | 17.08 | 17.08 | 100.00% | - | 项目合同所约定的结算节点之间的周期较长,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 | 是 |
40 | PRS-0433 | 45.65 | 16.84 | 36.89% | - | 合同签署方中包括医院,该等医院的合同中约定的结算节点较少,且节点之间的周期较长,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 | 是 |
41 | PRS-0358 | 103.93 | 15.98 | 15.38% | 34.44 | 合同签署方中包括医院,该等医院的合同中约定的结算节点较少,且节点之间的周期较长,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已于2021年1-7月期间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开票结算 | 是 |
42 | PRS-0459 | 58.80 | 14.69 | 24.98% | 23.63 | 项目合同所约定的结算节点之间的周期较长,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已于2021年4月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开票结算 | 是 |
43 | PRS-0515 | 20.62 | 13.41 | 65.03% | 5.99 | 合同签署方中包括医院,该等医院的合同中约定的结算节点较少,且节点之间的周期较长,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 | 是 |
44 | PRS-0250 | 22.57 | 12.98 | 57.51% | - | 合同签署方中包括医院,该等医院的合同中约定的结算节点较少,且节点之间的周期较长,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 | 是 |
45 | PRS-0334 | 48.32 | 12.29 | 25.43% | 19.42 | 合同签署方中包括医院,该等医院的合同中约定的结算节点较少,且节点之间的周期较长,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已于2021年5月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开票结算 | 是 |
46 | PRS-0427 | 68.54 | 11.93 | 17.41% | 25.99 | 合同签署方中包括医院,该等医院的合同中约定的结算节点较少,且节点之间的周期较长,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已于2021年1月、2月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开票结算 | 是 |
47 | PRS-0230 | 31.16 | 10.96 | 35.17% | 10.10 | 合同签署方中包括医院,该等医院的合同中约定的结算节点较少,且节点之间的周期较长,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已于2021年3月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开票结算 | 是 |
0-2-21
序号 | 项目号 | 2020年末合同资产 | 2021年1-7月 结算金额 | 项目长期未结算的原因 | 是否处于正常执行状态 | ||
期末余额① | 其中:账龄 1年以上② | 占比 ③=②/① | |||||
48 | PRS-0244 | 40.41 | 10.88 | 26.92% | - | 合同签署方中包括医院,该等医院的合同中约定的结算节点较少,且节点之间的周期较长,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 | 是 |
49 | PRS-0437 | 20.01 | 10.37 | 51.82% | 101.79 | 合同签署方中包括医院,该等医院的合同中约定的结算节点较少,且节点之间的周期较长,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已于2021年1月、3月、5月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开票结算 | 是 |
50 | PRS-0405 | 12.46 | 10.23 | 82.10% | - | 合同签署方中包括医院,该等医院的合同中约定的结算节点较少,且节点之间的周期较长,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 | 是 |
51 | PRS-0203 | 327.80 | 10.21 | 3.11% | 312.49 | 项目合同所约定的结算节点之间的周期较长,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已于2021年1-5月期间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开票结算 | 是 |
52 | PRS-0285 | 26.12 | 10.06 | 38.51% | 57.91 | 合同签署方中包括医院,该等医院的合同中约定的结算节点较少,且节点之间的周期较长,截至2020年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已于2021年3月、6月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开票结算 | 是 |
0-2-22
(三)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存在明显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谨慎、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会计估计是指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其特点包括:(1)会计估计的存在是由于经济活动中内在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2)进行会计估计时,往往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或资料为基础;(3)进行会计估计并不会削弱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可靠性。
事实上,合同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比例、应收账款的坏账减值准备计提比例均属于会计估计范畴。报告期内,发行人在估计合同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比例时充分考虑了经济活动的不确定因素、资产的信用风险因素、自身业务特点及历史经营数据等,其与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之间存在差异具有合理原因,主要说明参见本题之“一、发行人说明”之“(三)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存在明显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谨慎、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之“2、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情况”的相关内容。
2、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资产质量分析”之“(一)资产结构”之“1、流动资产”之“(2)应收账款”中更新披露如下:
“⑥应收账款坏账与合同资产减值的计提比例比较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比较情况如下:
项目 | 应收账款 | 合同资产 |
1年以内(含1年) | 5% | 5% |
1-2年(含2年) | 10% | 5% |
2-3年(含3年) | 20% | 5% |
0-2-23
项目 | 应收账款 | 合同资产 |
3-4年(含4年) | 40% | 100% |
4-5年(含5年) | 80% | 100% |
5年以上 | 100% | 100% |
0-2-24
2016年至2020年期间内,公司同一个项目两次开票的时间间隔情况如下:
项目开票间隔 | 开票次数(次) | 占比 |
1年以内 | 3,316 | 93.22% |
1年至2年 | 210 | 5.90% |
2年至3年 | 24 | 0.67% |
3年以上 | 7 | 0.20% |
合计 | 3,557 | 100.00% |
账龄 | 合同资产期末余额(万元) | 占比 |
1年以内(含1年) | 11,094.02 | 83.73% |
1-2年(含2年) | 1,668.14 | 12.59% |
2-3年(含3年) | 393.57 | 2.97% |
3年以上 | 94.72 | 0.71% |
合计 | 13,250.45 | 100.00% |
0-2-25
B. 客户结构截至2020年末,公司合同资产、应收账款的客户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12.31 | 2020.1.1 | ||
余额 | 占比 | 余额 | 占比 | |
合同资产: | ||||
药企 | 8,481.12 | 64.01% | 7,122.32 | 70.83% |
CRO公司 | 1,889.38 | 14.26% | 1,245.81 | 12.39% |
医院 | 2,622.50 | 19.79% | 1,573.56 | 15.65% |
器械 | 257.44 | 1.94% | 114.18 | 1.14% |
合计 | 13,250.45 | 100.00% | 10,055.87 | 100.00% |
应收账款: | ||||
药企 | 3,113.78 | 86.74% | 2,548.66 | 78.11% |
CRO公司 | 208.98 | 5.82% | 466.72 | 14.30% |
医院 | 202.13 | 5.63% | 176.98 | 5.42% |
器械 | 64.89 | 1.81% | 70.73 | 2.17% |
合计 | 3,589.78 | 100.00% | 3,263.08 | 100.00% |
0-2-26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项目 | 类别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603259.SH | 药明康德 | 应收账款 | 账龄1年以内 (含1年)的占比 | 94.64% | 98.08% | 96.78% |
账龄1年以上的占比 | 5.36% | 1.92% | 3.22% | |||
合同资产 | 账龄3年以内 (含3年)的占比 | 未披露 | 未披露 | 未披露 | ||
账龄3年以上的占比 | 未披露 | 未披露 | 未披露 | |||
300347.SZ | 泰格医药 | 应收账款 | 账龄1年以内 (含1年)的占比 | 95.54% | 97.81% | 87.16% |
账龄1年以上的占比 | 4.46% | 2.19% | 12.84% | |||
合同资产 | 账龄3年以内 (含3年)的占比 | 未披露 | 未披露 | 未披露 | ||
账龄3年以上的占比 | 未披露 | 未披露 | 未披露 | |||
拟上市公司 | 诺思格 | 应收账款 | 账龄1年以内 (含1年)的占比 | 89.00% | 82.82% | 82.48% |
账龄1年以上的占比 | 11.00% | 17.18% | 17.52% | |||
合同资产 | 账龄3年以内 (含3年)的占比 | 未披露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账龄3年以上的占比 | 未披露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普蕊斯 | 应收账款 | 账龄1年以内 (含1年)的占比 | 96.47% | 91.62% | 90.56% | |
账龄1年以上的占比 | 3.53% | 8.38% | 9.44% | |||
合同资产 | 账龄3年以内 (含3年)的占比 | 99.29%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账龄3年以上的占比 | 0.71% | 不适用 | 不适用 |
0-2-27
报告期内,公司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水平、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水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
合同资产 | 应收账款 | 合同资产 | 应收账款 | 合同资产 | 应收账款 | ||
603259.SH | 药明康德 | 0.50% | 2.07% | 0.74% | 2.25% | 1.67% | 1.60% |
300347.SZ | 泰格医药 | 3.79% | 7.69% | 4.67% | 7.31% | 3.53% | 7.14% |
拟上市企业 | 诺思格 | 12.51% | 8.17% | 不适用 | 11.57% | 不适用 | 10.75% |
可比公司平均 | 5.60% | 5.98% | 2.71% | 7.04% | 2.60% | 6.50% | |
普蕊斯 | 5.68% | 5.23% | 不适用 | 5.54% | 不适用 | 5.54% |
项目 | 2020.12.31 合同资产金额 | 减值准备 计提比例 | 减值准备 计提金额 | 报表已计提 减值准备金额 | 减值准备 差额 |
1年以内(含1年) | 11,094.02 | 5% | 554.70 | 657.79 | 142.44 |
1-2年(含2年) | 1,668.14 | 10% | 166.81 | ||
2-3年(含3年) | 393.57 | 20% | 78.71 | ||
合计 | 13,155.73 | - | 800.23 | 657.79 | 142.44 |
0-2-28
将导致2020年末资产减少142.44万元,并在2021年年初合同资产转化为应收账款后资产增加142.44万元,进而导致公司财务报表金额在不同期间内发生波动。因此,公司账龄3年以内合同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比例与账龄1年以内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一致,可消除上述影响,使财务报表更加准确。
此外,按照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同等计提比例,测算的合同资产减值准备及其对公司2020年相关财务指标的主要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原金额 | 测算后金额 | 影响金额 | 影响率 |
① | ② | ③=②-① | ④=③/① | |
资产总额 | 28,735.92 | 28,663.15 | -72.77 | -0.25% |
资产减值损失 | -752.50 | -838.12 | -85.61 | 11.38% |
其中:3年以内(含3年) | -657.79 | -800.23 | -142.44 | 21.65% |
3年以上 | -94.72 | -37.89 | 56.83 | -60.00% |
利润总额 | 4,150.97 | 4,065.36 | -85.61 | -2.06% |
所得税费用 | 619.32 | 606.47 | 12.84 | 2.07% |
净利润 | 3,531.65 | 3,458.88 | -72.77 | -2.06% |
0-2-29
单位:万元
项目 | 原金额 | 测算后金额 | 影响金额 | 影响率 |
① | ② | ③=②-① | ④=③/① | |
资产总额 | 28,735.92 | 28,663.15 | -72.77 | -0.25% |
资产减值损失 | -752.50 | -838.12 | -85.61 | 11.38% |
其中:3年以内(含3年) | -657.79 | -800.23 | -142.44 | 21.65% |
3年以上 | -94.72 | -37.89 | 56.83 | -60.00% |
利润总额 | 4,150.97 | 4,065.36 | -85.61 | -2.06% |
所得税费用 | 619.32 | 606.47 | 12.84 | 2.07% |
净利润 | 3,531.65 | 3,458.88 | -72.77 | -2.06% |
0-2-30
明细表,并进行了分析比较;
6、访谈了发行人管理层人员,了解了发行人客户属性、信用政策情况;
7、查询了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公开资料,获取了关于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的坏账计提政策、账龄结构并分析实际坏账计提水平,并与发行人进行比较分析;
8、测算按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同等计提比例计提合同资产减值准备对发行人2020年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截至2021年7月末,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的应收账款、2020年末合同资产转入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良好,符合发行人实际情况;
2、截至2020年末,发行人合同资产账龄主要在3年以内且账龄在3年以内合同资产的占比为99.29%;账龄超过1年的合同资产相关项目长时间未结算具有合理原因,相关合同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均处于正常执行状态;
3、发行人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之间存在差异的具有合理原因,报告期内发行人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谨慎、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4、按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同等计提比例计提合同资产减值损失对发行人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较小,未对发行人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0-2-31
(本页无正文,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专项说明函》的盖章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 上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