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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源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3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本公司全体监事应当遵守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新任监事应当在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报备。

上述人员在签署《监事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在充分理解后签字盖章,并保证《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持股情况除外)的,上述人员应在五个交易日内更新,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报备。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具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监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七)为公司在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解除其职务。

公司监事出现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公司半数以上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依照本规则规定应当离职情形的,经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相关监事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其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的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但如果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监事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监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

第六条 监事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监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八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设监事3名。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比例不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五)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召集人。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或总经理进行诉讼。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五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可通过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指定一名人员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指定人员进行记录。

第六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定和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前以书面、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任何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或其他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的监事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则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邮寄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但是在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通讯表决方式进行。

通讯表决是指监事对监事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经通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指定的信息传递方式而行使表决权、而不再召开现场会议的方式。

通讯表决的实施细则为: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其会议通知中还应当载明:

(一)告知监事本次监事会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二)对所拟审议事项应进行详尽披露;

(三)向监事附送表决票标准格式,要求监事复印使用;

(四)监事填制完毕的表决票的送达方式、地址及截止期限;

(五)其他需要通知监事的事项。表决票的形式可以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制作。

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的,监事不得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必须在表决票上作出同意、反对、弃权其中一种的表决意见,并在事后整理完成的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经监事签署的表决票及审议意见,应当在会议通知中指定的截止期限之前以邮件、传真或专人等形式送达公司监事会主席、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或董事会秘书等指定人员,送达的上述文件非为原件时,应尽快将原件送达公司归档。

表决票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2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送日为送达日期。

监事未按照会议通知中制定的方式、期限及地址送达表决票的,可以视为因故未出席会议。监事会主席、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或董事会秘书等指定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完整地作好会议记录,并整理形成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应先由监事会主席或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签名确认,并及时送达参会监事在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会可以采取传签监事会决议的方式形成决议。实施细则为:

监事会会议以传签书面决议方式召开时,应将决议的草稿及与之相关的议案、说明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中之一种方式依次送交每一位监事。如果在监事会决议草案上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送交监事会主席或其他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后,该决议草稿即成为监事会决议,毋须再召开监事会会议。

在经传签书面决议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监事会主席或其他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及时将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主席、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或董事会秘书等指定人员应根据经监事签字的决议制作会议记录,并先由监事会主席或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签字确认后送达各监事签字。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参会监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列入议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所论议题尚有不明确之处,监事会主席在征求与会监事的意见后可决定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对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监事会决议中做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记名投票表决,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非现场会议召开时存在上述情形的,会议召集人可以敦促相关监事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或表决,未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或表决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的,必须经2/3人以上(含2/3人)的监事同意。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对于通讯方式或传签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应当在会议决

议上签名。监事会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并按照要求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

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记录上签名。监事会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秘书可以委托监事会办公室代为保管。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付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应根据决议内容分送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

第三十六条 对监事会决议中要求办理的事项,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安排实施。

第三十七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组织监事进行检查,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生效,修改时亦同。但本规则中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规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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