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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源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3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就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公司(包括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系列条件之一:(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九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职责;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最近三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一年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

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同时在超过五家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六)不符合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规定的;

(七)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如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提名人应披露提名理由。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宁波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第十四条 对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第十五条 本制度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任职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除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外,独立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制度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

现该等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一个月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撤换该名独立董事事项并在两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征集;

(七)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后续培训。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

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二条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责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比例并担任负责人。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已挂牌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八)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理由。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交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独立董事本人出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人对各审议事项的具体意见。

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运营情况,主动获取

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四)进行现场检查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统一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工作笔录》文档,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和信息,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但本制度中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规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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