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中新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1-050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同意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预重整阶段临时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2021年8月20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台州中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1】浙10破申15号)。台州中院同意公司先行启动为期3个月预重整工作,并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作为预重整阶段临时管理人,组织开展预重整指导工作。台州中院同意公司启动预重整,不代表台州中院最终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
2、即使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3.4.14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 1 亿元,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在 2020 年度报告披露 后被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日,退市风险警示尚未撤销。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预重整背景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科技”)于近日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1)浙10破申15号】和【(2021)浙10破申15号之一】,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容如下:
“2021年8月12日﹐债权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其申请称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之情形,故申请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目前公司虽已明显缺乏债务清偿能力,但现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尚不具备条件。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并根据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本院决定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如下:
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
2021年8月12日﹐本院根据债权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申请,决定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本院依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担任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联合临时管理人。
临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和债务人监督。临时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监督债务人保管财产保管和继续运营;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负责召集和主持预重整听证会和债权人会议;
(四)负责招募投资人及审查债务人重整计划草案可行性;
(五)向本院报告预重整工作;
(六)本院认为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启动预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1、台州中院同意公司启动预重整,不代表台州中院最终受理对公司的重
整申请,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继续积极主动配合法院的相关工作,全力推动尽快进入重整程序。但本次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三、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仍处于停滞状态。
2、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 1 亿元,经 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在 2020 年度报告披露 后被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日,退市风险警示尚未撤销。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金额本金85,267.71 万元及其利息尚未归还,公司存在的违规担保情况尚未得到解决,担保余值 7175.63 万元。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中新产业集团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管理人接管了中新产业集团并代行其职责。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 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