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及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雷巧萍 马 捷 叶昌松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