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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龙微纳: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调整事由充分,调整程序合法,调整方法恰当,调整结果准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二、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8月2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截止授予日,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本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本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具备相关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实施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罗运柏王瞻李光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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