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的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2021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为山东联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吴晓林、吴晓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也不存在以往期间发生延续到本报告期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有关内控制度,规范担保行为,报告期内的担保事项主要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和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且上述担保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无违规担保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发表如下意见:经核查,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拟为控股子公司联科卡尔迪克申请银行承兑敞口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阅读了该议案,并一致形成了如下独立意见:该业务有利于联科卡尔迪克经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卡尔迪克经营稳健,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黄方亮 于兴泉
杜业勤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