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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关于调整清理房地产业务相关承诺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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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1-081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清理房地产业务相关承诺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上市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清理房地产业务相关承诺的议案》,同意公司修改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作出的涉及清理房地产业务相关承诺。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调整清理房地产业务承诺的情况

(一)原承诺的内容和履行情况

为推进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公司就清理房地产业务承诺如下:

“1、自2017年1月1日至本承诺出具日:(1)除上市公司及长沙软件园外,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主体;(2)除中电长城大厦项目、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项目外,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

2、上市公司承诺将尽快完成上述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清理工作,包括:

(1)整体对外转让中电长城大厦南塔及裙楼(建筑面积约为7.82万平方米),承诺将中电长城大厦北塔部分(建筑面积约为4.91万平方米)自持,不再对外出售;承诺将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未出售部分(总部大楼及配套设施,建筑面积约10.25万平方米)自持,用于园区经营相关业务,不再对外出售。(2)在中电长城大厦南塔及裙楼对外转让完成后,注销上市公司、长沙软件园所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上市公司、长沙软件园的经营范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不再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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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

3、上述清理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不会再申请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的业务资质,将严格遵守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不会违反政策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4、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使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不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5、如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对本公司清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其他要求的,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6、上市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并同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自上述承诺作出以来,公司严格履行上述承诺,积极推动清理房地产业务的相关工作,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二)修改的原因和修改后的内容: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调整部分房地产业务清理的方式,修改后承诺的内容如下:

“1、自2017年1月1日至本承诺出具日:(1)除上市公司及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软件园”)外,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主体;(2)除中电长城大厦项目、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项目外,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

2、上市公司承诺将尽快完成上述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清理工作,包括:

(1)承诺将中电长城大厦自持不再对外出售;承诺将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未出售部分(总部大楼及配套设施,建筑面积约10.25万平方米)自持,用于园区经营相关业务,不再对外出售;以及(2)注销上市公司、长沙软件园所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上市公司、长沙软件园的经营范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不再包含房地产开发经营。

3、上述清理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不会再申请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的业务资质,将严格遵守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不会违反政策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4、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使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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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不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5、如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对本公司清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其他要求的,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6、上市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并同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二、调整清理房地产业务承诺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七会议。因公司整体业务布局并推进中国长城非公开发行事项,公司拟变更房地产业务的相关承诺,由于中国长城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因此本议案需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清理房地产业务相关承诺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清理房地产业务相关承诺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对原承诺提出的修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要求,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调整清理房地产业务相关承诺事项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先认可。

2、公司对原承诺提出的修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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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及履行》的要求,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的过程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经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监事会对本次调整清理房地产业务相关承诺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对原承诺事项提出调整,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相关调整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调整承诺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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