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就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在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之前,公司向我们提交了《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详尽资料,我们认真审阅和审议了所提供的议案和资料。根据再融资政策法规及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整,并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符合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李浩然、彭涛、徐维东
2021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