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8月20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曹仁贤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并表决的股东55人,代表股份548,762,9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6691%(公司总股本1,456,797,350股)。其中,参加现场表决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63,738,1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832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0人,代表股份85,024,8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36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54人,代表股份97,754,9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103%。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为家庭光伏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1,461,5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695%;反对7,299,3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301%;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0,453,5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5309%;反对7,299,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670%;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杨、郑江文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关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