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为13,873.69万元,占公司2021年6月30日未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比例为7.17%;除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未发生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之前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以及因担保而产生损失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均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并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通过对2021年1-6月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核查,我们认为,2021年上半年,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 刚(签字)
金 剑(签字)
周 辉(签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