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35 证券简称:*ST长动 公告编号:2021-088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城动漫”)于近日获悉诉讼进展事项。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0日、2020年8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关于诉讼、仲裁的公告》(编号:2020-025)、《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3),披露了公司与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事项;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关于违规对外担保涉及诉讼情况暨风险提示公告》(编号:2020-046),披露了因有关人员未经允许使用公司印章引发担保责任诉讼且未经公司合法授权与原告调解结案的诉讼事项。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上海市金融法院《执行裁定书》[编号:(2021)沪74执恢65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编号:(2021)浙民申2733号]及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编号:(2021)浙01民申274号]。
二、 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一
原 告 | 上海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被 告 |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 园有限公司、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受理机构 | 上海市金融法院 |
案件简述 | 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园有限公司、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 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合作,因部分租金逾期未付,以至成诉。 |
诉讼请求 | 1、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园有限公司、长城国际动漫游戏 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未付租金9411.591万元;2、支付租赁 物留购价140元;3、支付延迟履行金;4、承担诉讼相关费用;5、若上述费用未能支付,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合同中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6、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案件二
原 告 | 翁远 |
被 告 | 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赵非凡、马利清 |
原审 受理机构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件简述 | 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与翁远签订借款合同借款8,000.00万元,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使用公司印章在借款合同上用印,且事后未经公司合法授权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
原审 调解协议内容 | 1、长城集团于2019年8月30日前返还翁远借款本金8,000.00 万元、利息1,200.00 万元(按年利率18%自2018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20日,翁远放弃从2019年7月21日到2019年8月30日的利息);2、长城动漫、赵非凡、马利清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如果长城集团、长城动漫、赵非凡、马利清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债务,翁远有权以本息9,200.00万元为基数就剩余全部债务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有权按年利率18%申请执行剩余本金(清偿部分先抵充利息)自2019年7月21日起计算到付清之日止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45.98万元,减半收取22.99万元,财产保全申请费0.50万元,均由长城集团、长城动漫、赵非凡、马利清共同负担。 |
案件三
原 告 | 翁远 |
被 告 | 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赵非凡、马利清 |
原审 受理机构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案件简述 | 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与翁远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000.00万元,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使用公司印章在借款合同上用印,且事后未经公司合法授权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
原审 调解协议内容 | 1、长城集团归还翁远借款2,000.00万元,支付利息300.00万元(按年利率18%计算至2019年7月20日止的利息),合计2,300.00万元,该款长城集团于2019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若长城集团未按期履行上述应付款义务,则加付翁远相应利息(自2019年7月21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翁远有权就长城集团未付款项全额申请强制执行;2、长城动漫、赵锐勇、马利清对长城集团的上述应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若长城动漫、赵锐勇、马利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长城集团进行追偿;3、翁远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800.00元,减半收取78,40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00元,合计83,400.00元,由长城集团、长城动漫、赵锐勇、马利清负担,于2019年8月30日前交至杭州中院。 |
三、诉讼进展情况
案件一:上海金融法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执行裁定书》[编号:(2021)沪74执恢65号],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园有
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安徽省滁州市醉翁路与规划四路交叉口西南侧的土地,坐落于安徽省滁州市洪武路与醉翁路交叉口西北侧的土地,坐落于安徽省滁州市科教园区、醉翁路北侧、二贤路西侧的土地。
案件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受理案件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编号:(2021)浙民申2733号],通知对公司再审申请立案审查并告知合议庭成员。
案件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编号:(2021)浙01民申274号],通知对公司再审申请立案审查。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案件可能产生的影响
针对本次诉讼进展事项,公司均已委托律师积极应对。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该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经营成果的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上海金融法院《执行裁定书》;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
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