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在2021年上半年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1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除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1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三)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事先与我们进行沟通,在认真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相关材料后,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王亚朋先
生应回避表决。
2、独立意见
本次补充审议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子公司香港吉客印实际经营需求,交易定价公允,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董事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本次补充确定关联交易事项。
(四)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并经董事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 光: 高 晶:
张国清: 杨晨晖: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