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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威科技: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0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署:

任红军 李志刚 刘瑞玲尚中锋 高延明 杨昌再易欢欢 李 山 王立章监事签署:

张艳丽 周 震 武勇超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李志刚 刘瑞玲 尚中锋

高延明 肖 锋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0日

目 录

释 义 ...... 5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6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6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 7

三、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 11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 18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20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变动情况 ...... 20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 21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本公司的影响 ...... 21

第三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 23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概况 ...... 23

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相关措施 ...... 23

第四节 中介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意见 ...... 25

一、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 25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 25

第五节 上市推荐意见 ...... 27

第六节 新增股份的数量及上市时间 ...... 28

第七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声明 ...... 29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 29

发行人律师声明 ...... 30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 31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 32

验资机构声明 ...... 33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34

一、备查文件 ...... 34

二、查阅地点 ...... 34

三、查阅时间 ...... 35

四、信息披露网址 ...... 35

释 义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汉威科技/发行人/公司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律师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股东大会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定价基准日2021年8月5日
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本报告中所列出的汇总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根据报告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差异。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0年8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0年9月11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

(二)监管部门的审核过程

2020年12月3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0〕020333号),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中心对汉威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1年1月12日,中国证监会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同意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00号),同意汉威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募集资金验资及股份登记情况

截至2021年8月12日17:00时止,发行对象已分别将认购资金共计599,999,996.37元缴付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账户内,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1]第28-00002号)。

2021年8月16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汉威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1]第

28-00003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21年8月16日止,汉威科技已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31,364,34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99,996.37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9,180,532.40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590,819,463.97元。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0,000.00 万元(含本数),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34,364,261股(为本次募集资金上限60,000.00 万元除以本次发行底价17.46元/股),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87,906,841 股(含本数)。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364,349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和发行方案拟发行数量上限。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即2021年8月5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即不低于17.46元/股。

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文件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9.13元/股,发行价格为发行底价的1.10倍。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99,996.37元,扣除发行费用9,180,532.40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590,819,463.97元。

(五)股票锁定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

(六)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七)本次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2021年8月2日,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2021年8月4日,在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的全程见证下,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207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送了《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

前述发送对象包含《发行方案》中已报送的询价对象200名及《发行方案》报送后至《认购邀请书》发送前新增意向投资者7名,合计207名。《发行方案》中已报送的询价对象具体为:截至2021年7月20日收市后前20名股东(不含关联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0名、证券公司20名、保险机构6名和其他已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134名。《发行方案》报送后至《认购邀请书》发送前新增的7名意向投资者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新增邀请书发送对象
1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6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张中木

经主承销商及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也符合向交易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2、申购报价情况

公司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购报价时间(2021年8月9日8:30至11:30)内共收到19家投资者发出的《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经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律师的共同核查,其中1家投资者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价单为无效报价、1 家投资者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证金为无效报价,其余17家投资者的报价均为有效报价。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申购价格(元/股)申购金额(万元)是否有效
1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7.803,000
2常州市和方标准件有限公司19.023,000
3王和方18.563,000
4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1.103,000
19.609,990
17.4610,000
5吕强18.386,000
17.888,000
17.468,000
6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7.6110,040
7UBS AG20.723,000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536,900
19.6213,600
9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9.363,000
10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代“铂绅二十九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19.893,000
1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19.643,000
19.105,400
18.558,400
12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7.884,050
13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9.523,000
19.083,000
18.563,000
14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9.594,600
15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9.515,710
18.5514,790
16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9.1313,000
17河南高科技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9.003,700
18肖延岭18.603,000
19张中木19.103,000

注:上表第18个投资者“肖延岭”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发送报价单导致报价无效;上表第19个投资者“张中木”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证金导致报价无效。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3、获配情况

依据投资者填写的《申购报价单》,并根据《发行方案》《认购邀请书》中定的认购对象和认购价格确定原则,公司与主承销商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的原则,共同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具体获配股数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1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5,222,16499,899,997.32
2UBS AG1,568,21729,999,991.21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109,252135,999,990.76
4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568,21729,999,991.21
5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代“铂绅二1,568,21729,999,991.21
序号发行对象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十九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1,568,21729,999,991.21
7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568,21729,999,991.21
8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404,60045,999,998.00
9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984,84057,099,989.20
10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802,408111,000,065.04
合计31,364,349599,999,996.37

三、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31,364,349股,发行对象家数为10名,其中具体情况如下:

1、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5楼519室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敏慧
主要经营范围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股)5,222,164
限售期6个月

2、UBS AG

企业名称UBS AG
企业性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住所Bahnhofstrasse 45,8001 Zurich,Switzerland,andAeschenvorstadt 1,4051 Basel, Switzerland
注册资本385,840,847 瑞士法郞
法定代表人房东明
主要经营范围境内证券投资
获配数量(股)1,568,217
限售期6个月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注册资本1,013,725.8757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主要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销售贵金属制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股)7,109,252
限售期6个月

4、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102室
注册资本60,06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明浩
主要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股)1,568,217
限售期6个月

5、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淞兴西路234号3F-612
认缴出资额2,00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谢红
主要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股)1,568,217
限售期6个月

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注册资本482,725.6868万元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主要经营范围一、人民币特种股票、人民币普通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经纪业务;二、人民币普通股票、人民币特种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自营业务;三、人民币普通股票、人民币特种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承销业务;四、基金的发起和管理;五、企业重组、收购与合并顾问;六、项目融资顾问;七、投资顾问及其他顾问业务;八、外汇买卖;九、境外企业、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产管理;十、同业拆借;十一、客户资产管理。十二、网上证券委托业务;十三、融资融券业务;十四、代销金融产品;十五、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十六、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十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十八、股票期权做市业务;十九、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股)1,568,217
限售期6个月

7、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A1201
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股)1,568,217
限售期6个月

8、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主要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股)2,404,600
限售期6个月

9、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夏理芬
主要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股)2,984,840
限售期6个月

10、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3号鑫苑鑫中心历城金融大厦5楼510-1室
认缴出资额290,00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瑞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股)5,802,408
限售期6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上述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UBS AG、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以自有资金参与申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银河资本—鑫鑫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管理的“铂绅二十九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管理的“宁聚映山红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诺德基金浦江12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10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13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12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12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207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20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20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210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15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6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财通基金汇盈多策略分级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580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言诺定增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定增格普特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96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银创增润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银创增润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银创增润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银创增润1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定增60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安吉5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安吉11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安吉31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97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1090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安吉10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汇通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103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定增5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哈德逊9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霸天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中联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备案手续。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属于养老金产品,已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四)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投资者分类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1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Ⅰ类专业投资者
2UBS AGⅠ类专业投资者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Ⅰ类专业投资者
4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Ⅰ类专业投资者
5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代“铂绅二十九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Ⅰ类专业投资者
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Ⅰ类专业投资者
7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Ⅰ类专业投资者
8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Ⅰ类专业投资者
9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Ⅰ类专业投资者
10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投资者

经核查,上述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五)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承销商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保荐代表人:严砚、张钟伟

项目协办人:孙林

项目组成员:李普海、杨骏威、郭旗、李鑫、任疆、宋华杨、郑声达、臧家新、夏怡楷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电话:028-85534775

传 真:028-68850824

(二)发行人律师: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林泰松

经办律师:卢伟东、刘峰、张正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101号兴业银行大厦13楼

联系电话:020-38219668传 真:020-38219766

(三)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胡咏华经办注册会计师:邓小强、熊建辉、孔庆华、郝东升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5层联系电话:010-82330558传 真:010-82327668

(四)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杨志国经办注册会计师:杨东升、吴可方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联系电话:021-63391166传 真:021-63392558

(五)验资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胡咏华经办注册会计师:邓小强、郝东升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5层联系电话:010-82330558传 真:010-82327668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1年7月3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股本性质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1任红军52,879,24318.05%有条件限售39,659,432
2钟超15,154,2805.17%无条件限售-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7,815,6882.67%无条件限售-
4钟克创3,097,4201.06%无条件限售-
5刘瑞玲2,345,8600.80%有条件限售1,759,395
6林纳新2,200,1000.75%无条件限售-
7高孔兴1,910,7300.65%无条件限售-
8王和方1,829,1000.62%无条件限售-
9尚中锋1,784,6680.61%有条件限售1,338,501
10长安基金—浦发银行—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1,750,0000.60%无条件限售-
合计90,767,08930.98%-42,757,328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示意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股本性质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1任红军52,879,24316.30%有条件限售39,659,432
2钟超15,154,2804.67%无条件限售-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815,6882.41%无条件限售-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股本性质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109,2522.19%有条件限售7,109,252
5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802,4081.79%有条件限售5,802,408
6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5,222,1641.61%有条件限售5,222,164
7钟克创3,097,4200.95%无条件限售-
8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984,8400.92%有条件限售2,984,840
9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404,6000.74%有条件限售2,404,600
10刘瑞玲2,345,8600.72%有条件限售1,759,395
合计104,815,75532.31%-64,942,091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本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31,364,349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任红军先生及钟超女士。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得到进一步提升,资本结构得到优化,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均投向公司的主营业务,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巩固现有竞争优势,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行业地位,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的影响,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这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六)对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概况

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协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由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中的“不超过100,882.00 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60,000.00 万元(含本数)”。即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 名(含)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MEMS传感器封测产线建设22,097.5120,546.00
2新建年产150万只气体传感器生产线19,234.0318,212.00
3新建年产19万台智能仪器仪表生产线16,155.8614,381.00
4智能环保设备及系统生产线建设13,243.2612,122.00
5物联网系统测试验证中心建设5,749.645,621.00
6补充流动资金30,000.0030,000.00
合计106,480.30100,882.00

由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少于原计划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 100,882.00万元,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发行人将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调整,并及时披露相关公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择机先行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程序置换先期投入。

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相关措施

发行人已经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并将严格遵循《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资金到位后及时存入专用账户,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

专用。发行人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另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节 中介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意见

一、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过程、定价及股票配售过程、发行对象的确定等全部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认购邀请书》《股份认购协议》等申购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律师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发行人本次发行已按内部决策程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获得深交所核准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已履行全部的批准、核准及同意注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2、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配售的确定符合《认购邀请书》确定的原则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3、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以及《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

4、发出认购邀请、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发出缴款通知及签订《认购协议》、缴款及验资等本次发行相关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5、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第五节 上市推荐意见中信建投证券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第六节 新增股份的数量及上市时间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在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本次发行中,投资者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6个月。

第七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声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孙林

保荐代表人:

严砚 张钟伟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0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林泰松经办律师:

卢伟东

刘 峰

张 正

2021年8月20日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大信审字[2018]第28-00007号、大信审字[2019]第28-00007号、大信审字[2020]第28-00009号审计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审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______________胡咏华

签字注册会计师: ______________(项目合伙人)邓小强

签字注册会计师: ______________(项目合伙人)熊建辉

签字注册会计师: ______________(项目合伙人)孔庆华

签字注册会计师: ______________郝东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1年8月20日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杨东升吴可方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杨志国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1年8月20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大信验字[2021]第28-00002号、大信验字[2021]第28-00003号验资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上述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胡咏华

签字注册会计师: ______________(项目合伙人)邓小强

签字注册会计师: ______________郝东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1年8月20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文件;

2、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3、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4、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5、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6、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8、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

(一)发行人: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郑州高新开发区雪松路169号

电话: 0371-67169159

传真: 0371-67169196

联系人:蒋宇辉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88号20层2号

电话:028-85534775

传真:028-68850824

联系人:严砚

三、查阅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30。

四、信息披露网址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页无正文,为《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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