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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1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董事会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并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同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相符。同意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董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535元/股。

三、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已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该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根据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秦海岩 郑晓东 陈进进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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