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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1-07-05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734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00.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23.00元,募集资金总金额为230,000,0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为34,472,434.00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195,527,566.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2011]第107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分别与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及保荐机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76334-98490154800002336,截止2011年6月2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496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Mysteel大宗商品研究院"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900000010120100183258,截止2011年6月2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700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我的钢铁网综合平台升级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10066616018010070611,截止2011年6月2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823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庞凌云女士、肖兵先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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