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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海生科:关于对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楼国梁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9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10号───────────────

关于对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楼国梁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楼国梁,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截至2021年5月30日,楼国梁作为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票9,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6%,股份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2021年5月31日,楼国梁未按规定披露减持计划,即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210,000股公司股票,总计减持金额4,136.92

万元。2021年6月2日,公司披露《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称,楼国梁拟于2021年6月24日起以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2,165,000股公司股票。但楼国梁于2021年6月21日即减持98,999股公司股票,总计减持金额1,691.47万元。上述两次减持行为合计减持308,999股公司股票,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17%,累计减持金额5,828.39万元。

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楼国梁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先后两次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第一次减持时未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第二次减持时未严格按照减持计划公告的期限实施减持,违规减持金额较大。

楼国梁的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4条、第2.4.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等规定。

楼国梁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一是其不存在违规减持的主观故意或恶意。其非投资专业人士,年纪较大,且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不经常接触或运用股票交易相关规则。第一次违规减持行为系由于对减持规则记忆及理解不透彻所致。第二次违规减持行为系因将15个交易日理解为15日所致。二是发生违规减持行为后,其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就违规减持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诚恳致歉,产生的负面影响较小。

楼国梁于2021年6月23日,通过公司发布致歉公告,就该等行为对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表示了诚挚的歉意,未对公司股价、投资者利益产生较大不利影响。三是其已充分认识到提升合规意识和规范自己相关行为的重要性,将重新巩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对于相关规则的理解和熟悉,并将与公司及时沟通,避免再次出现违规减持的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上述申辩理由不成立。一是楼国梁发生第一次违规减持行为后,本所已立即提示公司并要求公司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监管督促,楼国梁于2021年6月2日通过公司披露减持计划。2021年6月21日,在已经明确知悉减持规则的情况下,楼国梁仍然发生第二次违规减持行为,距离其前次因发生违规减持致歉仅19天,两次违规减持间隔时间较短。楼国梁是在本所已进行提示的情况下连续违反减持规则,其提出的不存在违规减持的主观故意或恶意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二是楼国梁在异议回复中称,在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上市流通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已经告知其相关减持规则。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楼国梁应当严格遵守减持相关规定。楼国梁所称对于减持规则记忆及理解不透彻等不能作为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三是公司股东在违规减持行为发生后,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诚恳致歉,并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等,均属于股东理应采取的措施,不能作为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4.2.7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楼国梁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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