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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400080股票简称:华业3编号:临2021-091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于2020年5月7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编号:临2020-042),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1)京04执恢1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包商银行”)
被执行人: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盛华”)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君合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合百年”)
案由:执行
二、(2021)京04执恢126号《执行通知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与被执行人高盛华、华业资本、君合百年一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4民初500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包商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1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三、(2021)京04执恢126号《报告财产令》内容:
法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的包商银行申请执行高盛华、华业资本、君合百年一案,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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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1)京04执恢1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