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开发”)于2021年8月19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4号,具体情况如下: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吴天昊: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你公司2019年度超出年初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部分未及时进行审议、披露,涉及金额3,912万元,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8.39%;你公司2020年度超出年初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部分未及时进行审议、披露,涉及金额3,432.33万元,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7.75%。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2007年1月30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存在临时公告披露不准确的情形。你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追加确认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的公告》( 2020-020号)中补充确认的关联交易金额为7,694万元,实际发生额应为3,912万元;你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披露的《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追加确认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的公告》(2021-020号)中补充确认的关联交易金额为6,909.57万元,实际发生额应为3,432.33万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你公司上述问题,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天昊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吴天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
当充分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