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经认真审查相关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以及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说明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21年上半年,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以前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2、2021年上半年,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对外担保,没有发生违反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盈利状况、经营现状及全体股东的投资回报情况下制定的。公司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实施该方案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2021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1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2021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专项报告。
四、《关于公司新增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新增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发展所需,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业绩。该关联交易的价格以市场价格为主导,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关联董事王树春先生、阳向宏先生、杨平波女士回避了此项议案的表决,决策程序上客观、公允、合规,我们同意上述新增日常关联交易,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新增2021年投资计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新增2021年投资计划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建立良好形象、提升对人才的吸引力,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该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新增2021年投资计划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汤伟先生因工作调整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本次补选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审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候选人杨建华先生具备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和履行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且候选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栾大龙、游达明、杨平波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