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 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期内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2、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1)2018年7月12日,公司与控股股东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报告期末,公司为控股股东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提供了两笔担保,合计金额126,295.89万元,担保期限60个月。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2018年07月21日 | 250,000 | 2020年07月09日 | 63,139.73 | 连带责任保证 | 60个月 | 否 | 是 |
2020年08月12日 | 63,156.16 | 连带责任保证 | 60个月 | 否 | 是 |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除上述为荣盛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的两笔关联担保外,不存在为本公司的其他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报告期内,公司提供的担保主要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下属公司、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上述担保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上述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全资/控股下属公司、参股公司,经营风险较小。上述担保是为了支持上述公司业务更好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字): 程玉民 黄育华 王 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