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与公司就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沟通,经核查,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投资设立参股公司宁波芯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注册为准)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推动公司的战略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合作方均以货币方式出资,交易价格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同时,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没有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费维栋 先生 张杰 女士 刘秀 女士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