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2021年1-6月,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与相关人员交流后,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独立董事:赖湘军、伍志英、余小游
2021年8月18日